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去超市購買小面包、調料后,將頭發絲塞進商品包裝內,再以商品有頭發絲、有瑕疵為由向商家索賠,自導自演敲詐勒索。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以“打假”為名實施敲詐勒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終獲刑。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24年3月至6月間,被告人李某、吳某在多地商超購買小面包、調料等商品,李某將頭發絲塞入所購買的商品包裝內,吳某以商品內有頭發、有瑕疵為由要求商家賠償,否則就對商家進行舉報、投訴,二人以此種方式對多家超市、生產商進行敲詐勒索,涉案金額一萬余元。后李某、吳某被抓獲到案,因其行為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將此案訴至豐臺法院。
該案經豐臺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結合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豐臺法院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某、吳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吳某并非基于真實的消費糾紛維權,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人為制造商品瑕疵、偽造非法證據,并以此要求商家賠償,同時以投訴、舉報相威脅,被告人李某、吳某的行為均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
法官表示,合法維權與敲詐勒索存在明確界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的惡意索賠行為將受到法律嚴懲,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消費者維權應當依法進行,切勿逾越法律紅線。消費者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通過合理合法途徑向商家主張賠償,如購買到有異物、過期等瑕疵商品,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賠償損失。
商家應當秉持誠信經營理念,既要尊重消費者合法權益,及時解決問題;也要勇于維護自身正當利益,增強法律意識。面對索賠要求時,商家應當規范處理并仔細檢查,及時查明原因,對合理的消費者訴求依法予以賠償,對惡意索賠行為堅決抵制,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情況,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編輯 甘浩
校對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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