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于網絡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動的增加,房屋租賃市場愈發活躍,但由此引發的各類糾紛也屢見不鮮。近日,榆陽法院高新法庭化解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原告杜某于2024年初與被告劉某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杜某需按月支付租金,并在合同期滿后將房屋交還給劉某。然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雙方因房屋修繕費用、押金退還以及違約責任等問題產生分歧,導致矛盾不斷升級。
圖片來源于網絡
杜某稱,入住期間房屋出現漏水問題,多次聯系劉某要求維修未果,不得不自行墊付修理費用。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劉某則辯稱,杜某在使用房屋期間造成家具損壞和墻面污損,因此拒絕全額退還押金。
法官調解
考慮到此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同時為了節省司法資源,承辦法官決定采取調解方式解決雙方爭端。調解過程中,法官耐心傾聽雙方陳述,詳細了解爭議焦點,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逐一分析利弊。針對房屋維修費用問題,依據《民法典》第714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如因正常使用造成損耗的,出租人負有維修義務。”法官對劉某進行法律知識普及,作為房東應對房屋漏水問題承擔主要責任。
而對于押金退還爭議,法官對雙方進行說明,押金屬于擔保性質,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進行合理扣減,而非隨意處置。經過數輪溝通,雙方逐漸開始理性看待彼此訴求。最終,杜某與劉某達成一致意見:劉某同意退還剩余押金并補償杜某部分維修費用,雙方均表示對調解結果滿意,并當場簽署調解協議書。
房屋租賃涉及多方權益,簽訂合同時務必明確條款內容,避免模糊表述引發后續紛爭。同時,無論是出租方還是承租方,都應秉持誠實守信原則,共同維護良好的租賃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零八條規定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四條規定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審 核:郭玉婷
作 者:白 潔
編 輯:尤乙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