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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蘇晴,趙剛之妻
趙宇,蘇晴與趙剛之子
被告:陳瑤
第三人:孫昊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蘇晴、趙宇訴請:
判令陳瑤返還位于順義區XX 鎮 XX 村 XX 小區的一號房屋;
陳瑤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理由:蘇晴與趙剛系夫妻,育有一子趙宇,趙剛于2023 年 11 月 8 日因病去世。二人發現,2014 年 12 月 23 日趙剛向 XX 村村民委員會交款取得一號房屋使用權。趙剛生前與陳瑤在此同居,趙剛去世后陳瑤拒不搬離。原告認為,該房屋屬趙剛婚內財產權益,趙剛去世后其有權管理使用,陳瑤占有房屋違背公序良俗,應予返還。
(三)被告答辯
陳瑤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原告從未占有過該房屋,不享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且房屋并非由其侵奪導致原告喪失占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需在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本案已超時效,原告主體不適格,請求駁回訴訟。
(四)第三人陳述
第三人孫昊未到庭,通話中稱趙剛已將涉訴房屋抵賬給自己,現由陳瑤居住。
(五)法院認定事實
家庭關系:蘇晴與趙剛于1980 年結婚,育有趙宇,趙剛父母先于其去世。
房屋爭議:
原告提交2014 年 12 月 23 日收據復印件,顯示趙剛向村委會支付 125 萬元購買一號房屋,但無原件。
被告提交收據原件及房屋登記信息,收據顯示同日趙剛支付36.5 萬元,后更名為孫昊并加蓋村委會公章;房屋登記信息顯示所有人為孫昊。
其他證據:在另案中,村委會證實房屋已售予孫昊,購房可在原始收據上更名,且認可被告提交收據真實性。原告稱趙剛曾付100 多萬元,36.5 萬元收據系開具錯誤,后補開 125 萬元收據。
二、爭議焦點
蘇晴、趙宇是否有權要求陳瑤返還一號房屋?
一號房屋的實際有權占有人是趙剛,還是第三人孫昊?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適用
根據《民法典》第462 條,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但需證明自身為合法占有人,且請求權應在侵占發生一年內行使。同時,當事人對主張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二)原告主張分析
原告僅提交收據復印件,無法證明趙剛為房屋合法占有人。而第三人孫昊持有收據原件,且村委會作為房屋管理方認可孫昊為房屋所有人,原告證據不足以對抗孫昊的權利主張。
(三)占有權利認定
因涉訴房屋為小產權房,無行政部門登記備案,權屬認定依賴證據。現有證據表明,原告與孫昊就房屋有權占有人存在爭議,原告未能完成舉證責任,無法證明陳瑤侵占其合法占有。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典》第462 條、《民事訴訟法解釋》第 90 條規定,判決:
駁回原告蘇晴、趙宇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小產權房交易風險:小產權房缺乏合法產權登記,交易易引發權屬糾紛,購買時需謹慎評估風險。
證據留存重要性:涉及財產權益時,務必保留交易憑證原件,復印件等間接證據證明力較弱。
占有請求權時效: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受一年時效限制,權利人應及時主張權利。
第三人權利影響:案件中第三人的權利主張可能直接影響訴訟結果,需全面審查各方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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