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上,有一些人在“狂吹”邏輯學。
他們常用的一個“話術”,是“學了邏輯學,就可以明辨是非”。
邏輯學,是一門源遠流長、不斷發展的基礎學科,而且確實有著重要作用——現在,中國的上上下下,很難說有否認這樣認知的。
那么,干嘛有些人還要不遺余力地狂吹邏輯學?
這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了——“學了邏輯學,就可以明辨是非”,不學,自然不能“明辨”甚至“混淆”,說到底,無非是說中國自古不講邏輯,現在中國不教邏輯,進而貶低和否定唯物辯證法。
說句不好聽的,這些人,自己根本不懂邏輯學;所謂“學了邏輯學,就可以明辨是非”,就是個似是而非的噱頭。
何為“是非”——《現代漢語詞典》解釋得簡單明了——“是”就是“對;正確(跟‘非’相對)”——顯然,“非”則是“不對”“錯誤”。
邏輯學,通常指的是“形式邏輯”,上面說到的那些狂吹邏輯學的人,幾乎都說得是“形式邏輯”。
只要學了“形式邏輯”,就可以明辨是非嗎?
真的未必!
都說,“形式邏輯”是由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創建的。亞氏,還有一部著名的著作叫《物理學》,其中在第4章第八節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論斷——重的物體先落地。
讀過這部《物理學》的都應知道,亞里士多德對于上述論斷,做了嚴密的邏輯論證。
或正因如此,他這個論斷,被后人堅信了近兩千年,直到伽利略做了比薩斜塔自由落體實驗,證偽了亞氏的觀點。
如是,究竟是創建形式邏輯的亞氏不講邏輯?還是他很講邏輯卻并未能“明辨是非”呢?
所以,關于“是非”,必定分為兩個層次——一個,是人們的認識層面的“是”與“非”;再一個,是客觀現實的“是”與“非”。
伽利略的比薩斜塔實驗,證實了一個真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人們認知層面的“是”與“非”,只有與客觀現實的“是”與“非”相吻合,才是真正的“是”與“非”。
這就必須說到,“形式邏輯”,包括古典的和現代的,研究的是人們思維和表達的最一般規律,也即思維和表達的“形式”及“過程”之“對”與“錯”或“是”與“非”,而并不能驗證思維和表達所涉及的內容真實性,即主觀與客觀的一致性。正是這樣,“形式邏輯”,不論古典的和現代的,都稱之為“形式邏輯”。
就此,還可以圣托馬斯·阿奎那的學說為例。
如前述及,“形式邏輯”都說是由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創建的。然而在歐洲,大約自羅馬帝國創始前后,亞氏的形式邏輯就斷代失傳了。
保留其學說的,是阿拉伯人。
約至12世紀,歐洲人才通過翻譯阿拉伯人的著述,又重新認識了亞里士多德及其形式邏輯。
生于1225或1226,逝于1274的圣托馬斯·阿奎那,被認為是西方最偉大的經院哲學家,同時也是對在歐洲恢復和繼承亞氏形式邏輯最重要的人。直到現在,他在歐美的影響都可與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康德、黑格爾并列,甚至名聲之大還超過后兩位。
西方邏輯史中,阿奎那被濃墨重彩地描寫敘述。說他“非常精通亞里士多德的邏輯著作,他自己還注釋了(亞里士多德的)《范疇篇》和《后分析篇》的后兩章。他研究和考察邏輯問題的著作有《論屬的本性》、《論偶性》、《論模態判斷》、《論迷誤》等。他研究了推理,和亞里士多德一樣,他也將推理分為證明的推理、辯證的推理、論辯的推理和詭辯的推理。”
請注意,阿奎那的上述邏輯學成就,幾乎完全用于他的經院哲學——即論證上帝的真實存在和基督教教義即為“真理”。
阿奎那最重要的兩部著作,是《異教徒駁議輯要》和《神學大全》——前書,通過和一個尚未皈依基督的假想者的辯論,來邏輯論證基督教為“真理”;后書,則是以前述“真理”作前提,全面闡述神學。
阿奎那在前書中說,我的目的,是要闡明天主教所宣揚的真理——第一步是證明上帝的存在。有人說,人們只能由信仰得知上帝,這種持論是錯誤的。上帝的存在有如在亞里士多德的著作中那樣,是由“非受動的始動者”這一(邏輯)論證證明的,這個“非受動的始動者”就是上帝。
所謂“非受動的始動者”,是中世紀歐洲經院哲學中最重要的“設定”,被稱為世界的“第一原因”。
阿奎那在書中繼續說,證明了上帝的存在之后,我們現在可以提到許多關于上帝的“事實”,但這些“事實”,在某種意義上都是否定的——我們只能通過上帝不是什么而認識上帝的本性——上帝是“不受動”的,因而是永恒的;上帝是不變的,因他不包含“被動的潛在性”;上帝不是一個軀體,軀體總包含若干部分,上帝沒有組成部分。 在長篇邏輯論證之后,阿奎那總結說,上帝是善,并且是他自身的善,是萬善之善;上帝是智慧的,而其智慧的行動是其本質。
等等等等,恕不贅引。
對于宗教信仰,可以不去臧否。然而阿奎那的上述邏輯論證,得出的是否屬于“真理性”認知,是否可算“明辨是非”,至少從非基督天主教的宗教信仰者來看,大都不會認可的吧,遑論其他?
概括地說,如開篇所講,形式邏輯確有重要作用;然而,并非學了形式邏輯便可直達真理。
不妨去查閱一下國內外現代形式邏輯的著述,幾乎所有都會有大致類似的重要表述——即,遵守形式邏輯規律,是正確思維和尋求真理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更不是充分必要條件。
什么意思呢?就是說,不遵守形式邏輯規律,是不可直達真理的;可是,即便嚴格遵守形式邏輯規律,也未必能夠“明辨是非”。
如,上面阿奎那的例證。
另如,愛因斯坦發現了相對論,在百余年后經過科學觀測驗證之前,也只是科學假說,不能算科學真理。
若連“充分”“必要”“充要”等條件還分不清,跑到網上來講什么“學了邏輯學,就可以明辨是非”,那真是令人嗤之以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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