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能源汽車行業蓬勃發展,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順勢而發,不少企業瞄準商機積極投入該行業。當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遇到農村集體土地,如何保障合法用地?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對于涉及未依法辦理土地規劃調整審批手續的農村集體土地的租賃合同,作出無效認定,給出新能源項目合法用地的風險提示。
基本案情
01
柳州市魚峰區某村民小組村民李必行(化名)2011年7月1日起租賃村民小組的一塊土地。2023年3月21日,一家新能源科技公司與李必行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李必行出租村民小組的土地給新能源公司用于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站;從2023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新能源公司每月向李必行交租金2.6萬元,另交保證金5.2萬元。合同簽訂后,新能源公司向李必行支付保證金5.2萬元及2023年6月租金2.6萬元。
之后,新能源公司向柳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查詢租賃地塊信息。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寫明:該地塊規劃用地性質為防護綠地、公園綠地。新能源公司認為因用地規劃問題,導致公司無法在租賃土地上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站,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于是向魚峰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李必行退還保證金及租金。
案件審理過程中,魚峰區法院向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函詢問,當事人能否通過申請租賃地塊辦理變更規劃的方式,使地塊符合租賃合同中關于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站的用途。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復函:根據現行規劃,該合同擬使用土地的規劃性質為防護綠地、公園綠地,新能源汽車充電站項目地塊使用性質應為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同時根據《柳州市公共加油站及中心城區綜合能源站布點專項規劃(2022—2035年)》,該地塊不在專項布點規劃中,擬使用性質與規劃不符;項目建設如涉及改變地塊規劃用地性質或調整布點,應按程序申請規劃調整,開展規劃調整合理性和必要性論證,并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法院審理
02
魚峰區法院認為,新能源公司與李必行簽訂租賃合同時,合同所涉地塊屬于農村土地,一直沒有取得規劃調整審批許可。租賃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無需再予解除。
李必行明知出租給新能源公司的地塊性質,在不具備規劃調整許可條件的前提下,仍將地塊出租給公司,其對租賃合同無效存在較大過錯。新能源公司是從事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等項目的企業,理應對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目的“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站”能否實現,盡到對承租地塊性質及規劃用途的合理審慎義務,其過錯是導致租賃合同無效的次要原因。法院酌情確定新能源公司過錯比例為30%,李必行的過錯比例為70%,李必行應向新能源公司返還部分租金1.82萬元及保證金5.2萬元。
魚峰區法院作出判決:李必行向新能源公司返還部分租金1.82萬元及保證金5.2萬元。
案件判決后,李必行主動返還了上述費用。
法官提醒
03
民營企業在新能源產業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合法合理利用農村集體土地,盤活農村閑置土地,有利于通過新能源發展的契機帶動農村經濟發展。同時,企業對于新能源項目的開發建設,應做好土地利用的風險防控。對于擬利用的地塊,應依法依規核實地塊性質及規劃用途,避免因土地利用問題產生糾紛,增加企業風險及成本。
信息來源:魚峰法院 廣西法治日報
轉自:廣西高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