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場景中
意外與規則的碰撞往往引發爭議
當一名男子在值班時
與女友發生關系卻不幸猝死
這樣的意外
能否與工傷掛鉤?
近日這樣一起案件引發關注
2014年2月7日,張老三(化名)入職北京某保安公司任保安員
同年9月30日被派至順義區已停業的某毛織廠保安室工作
10月6日12時許,他將女友帶至保安室,發生性關系時猝死
10月21日,公安機關調查認定其猝死且非刑事案件
2015年12月18日,其兒子張小石申請工傷認定
2016年2月17日,人社局以其在戀愛過程中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情形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兒子起訴:與女朋友談戀愛
也是出于職工調整身體狀態的需要
張老三兒子不服,提起訴訟,理由如下:
一,我父親作為廠區唯一24小時在崗保安員,因工作性質無法離崗,只能在保安室與女友見面。
二,休息是職工權利,談戀愛屬調整狀態的休息行為,且未脫離工作區域,突發疾病死亡應視同工傷。
一審:人社局不認定工傷屬認定事實錯誤
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張老三住宿均在保安室且猝死,人社局不認定其死亡屬工傷存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錯誤,判決撤銷原決定并責令重審。
人社局支持公司觀點,但公司不服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旨在保障職工權益,張老三死因為猝死且非刑事案件,其在工作時間、崗位死亡,一審判決無誤,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2月24日,人社局重新認定張老三在保安室值守時死亡符合視同工傷情形。
本案中,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公安機關出具的鑒定結論書確認張老三死因為猝死,該人死亡不屬刑事案件。同時,根據本案證據,可以認定張老三至其死亡時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且其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訴《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公司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新聞坊、南方都市報、勞動法庫、新聞晨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