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東省高院的一起改判引發關注。2020年4月5號被淄博警方以及當地司法機關認定為互毆的案件,在經歷了4年申訴后,最終被山東省高院認定為當事一方為正當防衛,之前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
2020年4月5號,已經明顯喝醉酒的劉某在張女士經營的餐廳里,準備用桌角開啤酒瓶蓋,被張女士制止。這個行為惹惱了劉某。他開始對張女士拳打腳踢,面對這樣的突發情況,為了保護自己,張女士隨手拿起一個啤酒瓶砸向了對方頭部。
事發后,當地公安部門對該事件做出了各打五十大板的處罰決定,也有著對應的理由:張女士遭遇一名男性暴力毆打,但她隨手拿起酒瓶進行了還擊,由此案件被定性為互毆。
那么,在我國法律上對于互毆,到底是怎么認定的呢?
當地公安部門出具處罰決定書認定,張女士用啤酒瓶將劉某打傷,經鑒定構成輕微傷,對張女士處以行政拘留5日,罰款2000元,并責令張女士賠償劉某4萬元。為了能繼續做生意,張女士選擇了息事寧人。可很快她發現,這個行政處罰對她們一家人的影響太大了。
張女士:后來律師才告訴我 按照原來的賠償 對我孩子有影響 以后我孩子想走政途方面就不行了 有一個污點 我不能接受
本是保護自己的正常反應,卻被認定為互毆,并且還留下了違法記錄。張女士決定依法維權,官司打了整整4年,最終山東省高院認定,張女士當時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撤銷之前的行政處罰決定,還了張女士一個清白。
最終,山東省高院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再審。認定張女士基于緊急狀態下,被迫利用身邊物品進行還擊,屬于正當防衛,不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以及公安機關對張女士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專家團提醒市民,在遭到暴力攻擊時,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是防衛一定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就有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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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洋子
一審 | 杜振裕
二審 | 凃曉嵐
三審 | 唐宏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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