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提前退租,房東拒絕退還2000元押金,本是一起簡單的民事糾紛,租客卻放水泄憤,造成幾萬元損失,最后,不僅需要賠錢,還被法院判刑。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刑事案件。
新黃河記者了解到,早在2020年10月,小李與房東老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一年,小李支付了2000元押金。2021年4月,小李提前退租,向老周索要押金。老周以小李違約為由,拒絕退還押金,雙方由此產生糾紛。2021年5月,小李搬家后,把廚房里的彎管水龍頭打開,并將水龍頭出水口調向靠墻一側,導致部分水從水盆外流至地面。因之前房間內出現蟑螂,小李一直將室內地漏封堵,水流到地面后無法排出,直到第二天傍晚被人發現,造成室內積水,地板、踢腳線、房門、墻面被淹泡損壞,同時積水滲到樓下居民家,造成該戶微波爐、墻面、櫥柜等損壞。經鑒定,受損物品總價值1.7萬余元。幾天后,小李被公安機關抓獲,并被公訴機關依法起訴至槐蔭區人民法院。案發后,小李賠償樓下居民2500元獲諒解,提存賠償保證金3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因房屋租賃合同押金是否退還引發的矛盾,雙方本可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爭端,但小李對房東不退押金的行為不滿,打開水龍頭放任自流造成室內被淹并滲到樓下的損害后果,實屬不該。小李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放水的事實,雖辯解放水動機及對評估價值有異議,但具有悔罪表現,現已認識到錯誤且在案發后提存了3萬元并愿意以此全部賠償,本著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考慮到其對所在社區并無不良影響,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小李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被告人小李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3萬元。
法官李蓮表示,本案中,小李明知室內地漏被封堵,打開水龍頭后調整水龍頭朝向,會造成自來水從水槽流到地面,且無人看管,可能造成被害人家中被淹的后果,仍持放任態度并實施放水行為,具有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間接故意,造成室內財產因被淹泡損失1.7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予以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小李本是押金糾紛的當事人,雙方本可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如與房東友好協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處理退還押金事宜。然而,他卻選擇了泄憤方式,不僅未能解決押金退還問題,反而因故意毀壞財物觸犯刑法,讓自己陷入刑事訴訟的困境,承受刑事處罰,可謂得不償失。”法官提醒,沖動行事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讓自己付出沉重的代價。
來源:新黃河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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