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淮安市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等法規及地方規定,匯總淮安市各區縣(清江浦區、淮陰區、淮安區、洪澤區、漣水縣、盱眙縣、金湖縣)農村宅基地相關標準如下:
一、市級宅基地政策標準
宅基地面積:
城市郊區、人均耕地≤1畝(約0.067公頃)的區縣,每戶≤135㎡;
人均耕地>1畝的區縣,每戶≤200㎡。
建筑層數與高度:部分地區,農房建筑層數一般不超過3層,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屋脊高度不超過13米;
翻建與擴建:符合“一戶一宅”且通過審批的,可原址翻建,需符合村莊規劃和風貌要求;搬遷撤并類村莊原則上禁止新建、翻建。
二、市級與省級標準的異同
相同點:
宅基地面積上限(135㎡/200㎡)、“一戶一宅”原則均嚴格執行省級標準。
不同點:
淮安市通過推廣標準化設計、引導集中居住(雙拼、聯排、多層公寓)及分類施策(城郊建安置小區、新建型村莊代建代管、擴建型村莊風貌提升),強化農居建設管理。同時注重融合本土建筑元素,控制住宅面積層高,推廣清潔能源技術,打造兼具地方特色、安全節能的現代宜居農房。
三、地方標準(按區縣劃分)
1. 清江浦區
宅基地面積:大運河以南:169㎡/戶,大運河以北:132㎡/戶(無權源資料認定標準);建筑占地面積不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如169㎡宅基地,房屋占地≤118.3㎡)。
建筑層數:不超過2層,總建筑面積按占地面積×層數認定。
翻建要求:需經審批,符合村莊規劃和鎮村風貌。
清江浦區宅基地面積認定標準 清政發〔2020〕107號(或已廢止)
《清江浦區農村不動產登記有關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清政發〔2020〕107號(或已廢止,或繼續沿用)
《淮安市清江浦區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實施方案》(清政辦發〔2020〕64號)(已廢止)
2. 淮陰區
宅基地面積:執行省級標準(135㎡/200㎡),房屋占地面積不超過70%;
建筑層數:一般不超過3層,高度不超過10米;
翻建要求:老舊房屋需審批后原拆原建,符合村莊規劃和風貌。
《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淮政辦發〔2021〕48號)
《淮高鎮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3. 淮安區
宅基地面積:按人均耕地劃分(人均耕地不足1畝:135㎡,超過1畝:200㎡);
建筑高度:檐口≤10米,屋脊≤13米,層數≤3層;
翻建限制:規劃發展村莊允許新建、翻建;搬遷撤并類村莊禁止翻建,鼓勵進城入鎮居住。
分布式光伏:須鎮聯席會議審批,“嚴控增量,處置違建”。
淮安區《區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村莊規劃工作的通知》淮政辦發〔2024〕4號
淮安區《關于加強土地監管杜絕違法建設的通知》淮流政發〔2024〕12號
4. 洪澤區
宅基地面積:按省級標準執行(135㎡/200㎡);
建筑層高:新建自建房不超過3層,高度≤10米;
擴建限制:改作經營用途或3層及以上房屋納入基建程序管理。
《洪澤區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洪政辦發〔2022〕16 號
東雙溝鎮《東雙溝鎮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東雙政發〔2023〕17號
5. 漣水縣
宅基地面積:執行省級標準(135㎡/200㎡),房屋占地面積≤70%;
翻建要求:需“建新拆舊”,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
風貌管控:推廣使用標準圖集,鼓勵集中居住。
《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2020
《陳師街道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細則》漣陳辦發〔2023〕23號
6. 盱眙縣
宅基地面積:按人均耕地劃分,同省級標準(135㎡/200㎡);
建筑層數:≤3層,檐口≤10米,總建筑面積≤250㎡;
翻建限制:非規劃發展村莊僅允許危房原址翻建(需鎮級審批);搬遷撤并類村莊禁止新建。
停車規劃:鼓勵結合農房入戶空間預留停車位(1輛/戶);
盱眙縣《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2023
《盱眙縣鄉村地區通則式規劃管理規定(試行)》盱自然資發〔2024〕34號
7. 金湖縣
宅基地面積:歷史認定標準復雜(如戴樓街道部分區域2001年前267㎡,后調整為200㎡)(如黎城街道2001年前≤200㎡,之后≤133㎡)等;
現行標準:一般不超過200㎡/戶,層數≤3層,高度≤10米。
登記要求:超面積部分在權證中備注,三層及以上或面積≥300㎡的無合法手續建筑不予確權。
金湖縣各街道宅基地面積認定標準表
《金湖縣農村不動產登記有關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金政發〔2020〕38號
《呂良鎮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細則》呂政發〔2023〕19號
《銀涂鎮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細則》銀涂政發〔2023〕20號
《前鋒鎮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細則》前政發〔2023〕18號
《黎城街道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細則》金黎辦〔2023〕14號
四、翻建與擴建
翻建條件:需符合“一戶一宅”,經鎮級審批;危房(C/D級)可優先翻建,但搬遷撤并類村莊除外。
擴建限制: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3層及以上或經營性房屋需納入基建程序管理。
五、超面積情形及處罰
超面積處理:
歷史超面積部分在登記中備注,不予合法化;新建超面積房屋不予確權登記,責令退還土地或拆除。
金湖縣規定三層及以上無合法手續建筑不予登記;
盱眙縣明確超面積建房需退還集體土地。
處罰依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超占宅基地按非法占地處置,可處罰款。
六、其他補充
村莊規劃:集聚提升類、特色保護類村莊允許新建,一般村莊以加固維修為主;
風貌要求:推廣使用本土設計元素,鼓勵集中居住和清潔能源應用;。
七、數據來源
1.省級依據: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
江蘇省《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蘇農經〔2020〕11號)
《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江蘇省《關于印發農村住房條件改善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蘇辦廳字〔2022〕25號)
《關于加強村莊規劃引領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的通知》蘇自然資發〔2023〕259號
2.市級核心依據:
《關于進一步加強村莊規劃工作的通知》(淮府辦文電〔2023〕6號
《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淮政辦發〔2021〕48號)
淮安市《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村莊規劃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淮政辦發〔2018〕24號)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村莊規劃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淮政辦發〔2012〕140號,此文件已宣布廢止。
淮安市《關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動的若干政策措施》蘇政辦規〔2024〕3號
3.各區縣宅基地標準:
詳見正文引用依據
阿宇注:以上標準可能存在動態調整,僅供參考,具體政策以各地最新文件和實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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