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資金出入境的法律風險。郭律師團隊整理了覆蓋虛擬貨幣交易、跨境貿易、內保外貸、境外投資等27種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研究。接下來我們將從:一般過程及成本、優缺點、常規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四個部分為大家詳細的分析各類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
1、一般過程及成本
在現金對倒過程中,中國內地客戶首先需要在境外香港的銀行開設賬戶。然后,客戶可以在香港的換匯店進行交易,將內地的人民幣資金轉入到大陸的賬戶,然后由香港的錢莊將等額的資金轉入客戶的香港賬戶。
另一種方式是,客戶將需要轉移的人民幣交給境內的錢莊,錢莊在境內向換匯人簽發來自香港銀行的支票。然后,換匯人將該支票夾帶出境,到香港進行兌換。這種方法通常涉及較高的手續費,因此更適用于大額交易。
2、優缺點
優點是現金對倒可以直接在境內外進行資金轉移,操作相對簡單,同時,也能避免正常渠道的限額限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資金的流動性。
但是,現金對倒的缺點也非常明顯。首先,這種方式的手續費較高,尤其對于小額交易來說,可能會產生較大的成本負擔。其次,現金對倒涉及現金交易,風險較大,比如可能會存在假幣、盜刷等風險。
3、常規法律風險
首先,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境內金融機構在辦理外匯業務時需要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并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給外匯管理機關。然而,現金對倒往往涉及境內和境外的資金轉移,如果參與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外匯業務,違反了外匯管理規定,將可能面臨外匯管理機關的追責和處罰。
其次,現金對倒中的交易往往以現金交付的方式進行,這涉及大額現金的運輸和交換,存在安全風險和合法性審查的可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如果現金對倒行為被認定為以進行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為目的,使用虛假、無效的憑證、商業單據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將被視為犯罪行為,并依照刑法相關規定進行定罪處罰。
可能導致如下刑事風險: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進行現金對倒的過程中,如果資金來源于非法活動(比如貪污、搶劫、欺詐等),并且參與者明知或應知這些錢是非法所得,那么可能會面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指控。此類罪行的關鍵在于,參與者必須明知或應知資金是來自非法活動,但仍進行洗錢活動。
(2)洗錢罪:在進行現金對倒的過程中,如果被發現這些資金來自非法活動,然后通過現金對倒等方法試圖使這些非法資金看起來像合法收入,可能構成洗錢罪。洗錢罪通常涉及將非法所得通過復雜的金融交易轉變為看似合法的資金。
(3)非法經營罪:如果在無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進行現金對倒的操作并從中取得利潤,那么可能會被控非法經營罪。
4、法律條文引用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進行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為目的,使用虛假、無效的憑證、商業單據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和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2.《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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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中國致公黨員,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合伙人、中國區董事、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全球涉外刑事中心中國區主任、盈科全球校所合作委員會執行主任、盈科深圳第六屆領導班子管委會委員、學術工作委員會主任、刑民交叉中心副主任、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股權高級合伙人等,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員、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市法學會數字法學研究會理事、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榮獲盈科全國優秀律師、十佳律師、卓越貢獻大獎、領軍人才等,2022年入選《對話律師》年度封面人物、2024年人物專訪被收入《奮進中國》。曾辦理眾多百億級經濟犯罪、國際紅通、涉黑涉惡等國內外重大敏感類案件,且為近三十例刑事案件作出成功的無罪辯護,部分經典案例被編入《辯策》《盈論》《案說合規》《影響力聚焦》等著作。此外,其發表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核心期刊),出版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法律實務類暢銷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和反洗錢專著《反洗錢專項法律實務》(均出版于中國法律出版社)。多次受邀新華社、路透社等國家級通訊社的采訪,民主與法治、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CCTV華夏之聲、法制日報、新京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等數十家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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