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山東青島發(fā)生一起行人相撞糾紛。62歲的劉某在人行道上邊走邊接電話時突然轉身,與后方同向行走的王某相撞,導致劉某右股骨頸骨折并構成十級傷殘。
劉某索賠18.8萬元,法院通過調解認定雙方責任:劉某因“突然轉身未觀察后方”承擔70%主要責任,王某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承擔30%次要責任,最終王某賠償劉某7萬元。
法院稱行人突然轉身的“危險程度不亞于車輛變道”,需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并參照機動車安全距離的“精神”劃分責任。
法院以“未保持安全距離”為由判決王某擔責,但我國法律從未明確規(guī)定行人之間的“安全距離”標準。法官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的安全距離條款(第43條)進行類推,被律師批評為“違法理”和“與大眾認知相悖”。
機動車因高速行駛需保持制動距離,而行人間正常行走的注意義務顯然不同。若此邏輯成立,行人是否需時刻攜帶測距儀?這種“法官造法”式的自由裁量,可能引發(fā)法律適用的混亂。
盡管法院認定劉某過錯更大,但王某仍被強加30%的“次要責任”,本質上是“誰受傷誰有理”的變種。監(jiān)控顯示劉某轉身毫無預兆,王某作為正常行走的后方行人,難以預判前方突發(fā)行為。法院要求行人“時刻觀察前方動態(tài)”,等同于將普通行走行為異化為需高度警惕的“風險活動”。這種判決看似“平衡雙方利益”,實則以犧牲法律邏輯為代價迎合“弱勢群體保護”的慣性思維。
法實踐中“息事寧人”的妥協(xié)傾向。法院將調解結果作為普法案例宣傳,更可能傳遞錯誤信號:老人可通過“突然動作”制造事故獲利,加劇社會對老年群體的防范心理。類似南京彭宇案的道德滑坡風險再次浮現——未來行人或為避免糾紛刻意遠離老人,甚至對摔倒者視而不見。
這一判定,很可能催生“碰瓷業(yè)”的繁榮和合法化。
法院類比“行人轉身需如車輛變道般提前預警”,要求行人“保持2-3米安全距離”,這在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場所完全不現實。若嚴格推行,人行道將陷入“保持距離”的恐慌,甚至催生“防撞背包”“激光測距儀”等荒誕商品。法律本應規(guī)范最低限度的合理行為,而非以理想化標準苛責普通人。
主審法官稱此案“開了好頭”,但公眾的質疑已形成對司法公信的沖擊。網友調侃“出門帶尺子”“繞道老人三米遠”,反映出對判決邏輯的諷刺與不信任。當司法裁判無法以清晰的規(guī)則服眾,反而依賴“調解藝術”和“道德綁架”,其權威性必將受損。
此案暴露了我國侵權責任認定中“過錯原則”被泛化濫用的隱患。法律不應為“息訴”而犧牲規(guī)則,更不應以“保護弱勢”為名制造新的不公。與其發(fā)明“行人安全距離”這類偽概念,不如明確公共場所行為的合理邊界:行人僅需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擔責,而非為不可預見的突發(fā)動作買單。否則,法律的“溫情”終將異化為社會信任的絞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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