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李滄區最近一起民事糾紛沖上熱搜。女子劉某邊走電話突然轉身,與后方同向行走的王某相撞導致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劉某索賠18.8萬元,法院最終調解由王某賠償7萬元,理由是王某未保持安全距離負次要責任
不少人納悶,走在人行道上也得像開車那樣保持安全距離?是不是以后路上走個神兒,都得像避障游戲一樣繞著人走
不少網友調侃,這要真算責任,青島文旅以后搞“慢行城市”還怎么推廣,誰還敢漫步海邊,萬一一個不留神撞個人,是不是也得賠?
其實這案子背后有幾個點值得琢磨
第一,行人和行人之間的碰撞,在現實中其實不少見,只不過大多數人傷不嚴重也就一笑了之,像這樣走著走著賠七萬的,確實頭一回聽說。法院這么判,有它的邏輯,畢竟雙方都存在過錯,但問題是,這個判決也相當于把“安全距離”這事兒從車道搬到了人行道,誰都得開始小心翼翼
第二,對于公眾來說,這種“意料之外”的判罰其實是個提醒。從法律角度看,哪怕是小動作,比如突然掉頭、溜號撞人,都可能會被認定為事故主因。如果不想吃官司,真得管住自己的腳步和行為
法官的調解無可厚非,畢竟此案是以調解結案,調解遵循的是雙方自愿平等的原則化解矛盾,也就是雙方都接受了這個結果
但說句“圓滿化解”,可能有點太輕飄了。對當事人來說,這事算是解決了;但對普通市民來說,心里更多是困惑:以后出門,是不是連走路都得買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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