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趙子正委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名義為喬波指定在第25類商品上申請的第70588975號“中草香阿喬”商標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最終成功。
一、被異議商標“中草香阿喬”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睡衣褲;鞋(腳上的穿著物);靴;鞋內底”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5926546號“中草香”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運動鞋;鞋(腳上的穿著物);暖腿套;手套(服裝)”等;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7185454號“中草香”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運動鞋;鞋(腳上的穿著物);暖腿套”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文字構成近似,因此雙方商標構成了部分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市場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二、被異議人先后在多個類別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多件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標。被異議人未對其上述申請注冊行為及商標設計創作來源進行合理解釋。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被異議人具有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其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三、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屬于同一行業的競爭者,被異議人在明知異議人引證商標的情況下,仍將相近似的被異議商標注冊在異議人在先注冊并使用的類似商品上,嚴重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異議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第70588975號“中草香阿喬”商標不予注冊。
來源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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