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青島一法院在地方電視臺法治欄目發布的司法普法案例引發了全網熱議,立案庭庭長在電視節目中對案例的講解,被后來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代表法院作出的回應所徹底推翻。
如此劇烈的反復,正在全網熱議。熱議之一的問題就是,立案庭的庭長為何會對案情的概括、案件法律的適用,講述的如此離譜,以至于事后法院的回應,連連用“與事實不符”、“表述不當”、“給廣大網民造成誤導”來糾正。
進而,很多網友都在追問,這個案件究竟是誰審理的,為何會有立案庭庭長來介紹案件的審理情況?要知道,立案庭本是法院的立案部門,立案庭的庭長又是非審判案件庭室、一般不直接庭審案件的領導,為何會有其來上電視進行介紹案情、案例普法?為何不讓審理此案的法官,進行直接的案例普法?
此前不久,曾經有一則某省某省高法院給某中級法院的“關于被告人張某國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的批復”文件,在社交媒體流傳,引發了法律圈的震驚和熱議,更是令非法律圈的社會人士震驚。其中最大的爭議和震驚就是,這個案件究竟是哪個法院在審理、哪個法院在決定審理結果?
在留言區里,在此前偶然曝光的法院內部文件顯示(詳見《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某些案件“內審”,居然這么多人不知道》一文)對于某些案件,一審法院或是下級法院在未宣判之前,通過內部請示的方式,向二審法院乃至更高層級的法院尋求具體的辦案指導,已經沿用了很多年,根本不是什么秘密,居然這么多人包括很多的法律人都不清楚而震驚?
某地法院曾經公開發文“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內審、請示的暫行規定”所規定的,“下級法院審理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時,應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在宣判前報請上級法院。上級法院合議庭審查后,提出書面意見......合議庭擬出電話稿報由分管院長審簽后答復基層法院。”,上下級法院之間,就某些案件在下級法院宣判之前,上級法院會要求下級法院必須進行內部匯報、上級法院要經過研究之后答復下級法院。
有網友在留言區里說,“一般的規則是一法院判前口頭匯報,上級法院口頭批復。”;“雖然不合法,但也沒有啥奇怪的,這幾年,大部分刑事案件和很多民事案件,一審法院都是匯報中院批復后判決的!”;“兩級法院刑事內審制度已施行多年,業內已是公開的秘密,只不過這次曝光而已”......
跟某些案件在上下級法院內部之間“內請”類似的,雖然最新一輪的司法責任改革提出了“誰審理,誰裁判;誰裁判,誰負責”的改革目標要求,可到了司法實踐中,尤其是近些年來,法院對于案件審理工作的管理,越來越加強內部的“內請”管理,即通過領導閱核制、審委會研究制,加強辦案法官之上的案件匯報研究。
于是,有律師撰文稱,很多打官司的人也都越來越多的遭遇到,當向法官問題某些訴訟事務將如何處理、案件什么時候會有案件結果時,一些法院人員或是法官的答復是,等領導研究決定,或是案件需要“上會”研究,他們也不知道。
這里,所謂的等領導研究決定,就是等待院庭長對案件的閱核審批;所謂的“上會”,就是等待案件經過庭院領導主持的法官聯席會議、更高級別的審委會乃至請示上級法院做出決定。
按照法院現行的內部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規定的四類案件,特別是復雜、爭議大或重大利益糾紛的案件,一審或二審的承辦法官,通常會在正式出判前,將擬定的判決方案、裁判思路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審委會”討論審議。
這個過程,就叫“上會”。一旦“會上”通過的裁判結果或是案件處理意見,承辦法官、案件合議庭便會遵照執行,不會再有改變,不管當事人或律師有何意見。很多律師反映的,庭審中好像自己發表的法律意見,壓根引起不了辦案人員的重視,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辦案人員早就對案件的結果懷有目標了。
可是,這樣的“上會”過程和決定,是不會告訴、更不會讓案件當事人及律師知曉和參與的,只能從辦案人員的口風或是偶爾言語、庭審舉止等中意外得知、推測得知。
也正是這樣的制度存在,通過辦案人員的口頭及書面的案情匯報,院庭長自以為對具體的案情就了如指掌了,大家也就看到的是,往往都是院庭長出面向社會來講解案情、進行司法案例的普法。
猶如此次的“青島撞人案”一樣,立案庭庭長上電視臺講解的案情,跟事后法院發布的案發現場視頻顯示,用網友的話說,這根本就是兩個不同的案件,怎么會出現如此巨大的反差呢?
據此,很多網友推測,立案庭庭長根本不是這個案件的具體承辦人,而是根據匯報之后加上想當然概括之后的“普法案例”。經過了法院內部層層“內請”制度之后,也就發生了跟案件現場情況反差如此巨大的“案情總結”。
如果真的如此的話,這就充分體現了很多律師對于法院案件“內請”制度的擔憂:一個很簡單的行人相撞案件,為何經過“內請”制度之后,就會出現了現場根本沒有的,“突然轉身往回走”、“迎面而來”、甚至是男女都沒有分清的案情添加內容呢?
試想,如果經過“內請”之后的案情,跟實際案情可以發生如此巨大的差異,又何如保證掌握了案件結果決定權的法院領導們,僅僅根據內部的案情匯報,可以對案件做出公正的審判結果“指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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