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冀 0109 民初 4183 號至(2025)冀01民終2396號案件的審判過程中,一起涉及90萬元民間借貸糾紛的終審判決,因關鍵證據的明顯矛盾與法院的“選擇性忽視”,引發對司法公正性的強烈質疑。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兩份銀行流水憑證的真實性——一份為二審法院依職權調取的官方流水(2024年6月5日),另一份為原告劉叢的代理律師在終審庭審時自行提交的流水(2024年5月7日)。兩證據在交易金額、余額變動及資金流向等核心事實上的矛盾,直接指向本案可能存在的虛假訴訟,而法院審判長對此的回避態度,使得判決結果蒙上“偏袒原告”的陰影。
一、關鍵證據的致命矛盾:循環轉賬與偽造嫌疑
根據法院調取的2024年6月5日銀行流水,劉叢賬戶在2022年7月27日發生多筆30萬元轉賬,其資金流向呈現典型的“循環”特征:
1. 王玉國→劉銀中→劉叢→王玉國:王玉國向劉銀中轉款30萬元(標注“還款”),劉銀中隨即轉給劉叢,劉叢再轉回王玉國,同一筆資金在短時間內反復流轉,形成閉環。
2. 余額異常波動:劉叢賬戶在每次30萬元轉出后,余額從34.40元恢復至30余萬元,明顯違背正常交易邏輯,印證“倒賬”行為。
反觀劉叢自行提交的2024年5月7日流水,交易金額同為30萬元,但余額呈現遞減趨勢(如717,900元→417,900元→117,900元),與法院調取流水中的循環模式完全矛盾。兩證據必有一假,而原告作為利益相關方,其提供的證據偽造可能性更高。然而,終審判決書卻認定“事實與一審一致”,即采信劉叢的流水,對法院調取的權威證據未予置評。此舉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證據必須查證屬實”之規定,構成程序違法。
二、法院的“雙重標準”:權威證據為何被擱置?
根據判決書,二審法院在法庭調查階段已調取銀行官方流水,終審時卻未對兩份流水的矛盾進行任何實質性審查,反而直接采納原告證據。這一行為暴露以下問題:
1. 證據采信程序失范:法院未依職權對比兩份流水,未要求原告對矛盾點作出合理解釋,更未啟動證據鑒定程序,導致關鍵事實認定錯誤。
2. 循環轉賬的合理性被忽視:原告流水中資金閉環的異常特征,明顯指向“虛假走賬”而非真實借貸,法院卻以“合同簽字真實”為由回避對資金實際用途的調查,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需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真實性”的要求。
3. “還款”備注的悖論:王玉國向劉銀中轉賬時明確標注“還款”,表明該款項系清償舊債,劉銀中隨后將資金轉給劉叢的行為,僅能視為父子間的資金流轉,與王玉國無關。法院卻將劉叢的轉款行為認定為“出借”,完全割裂資金閉環的邏輯鏈條,顯失公允。
三、虛假訴訟的疑云:司法為何淪為“工具”?
本案中,劉叢與劉銀中系父子關系,其利用親屬身份制造資金流水閉環,誘導王玉國簽署空白合同,并隱瞞抵押物已登記在先的事實,已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然而,法院不僅未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反而在判決書中為原告開脫,稱“劉叢如何處分資金與劉銀中無關”。若此邏輯成立,任何人均可通過親屬間的資金閉環虛構債權債務,司法將淪為不法分子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更令人質疑的是,二審與終審由同一審判長審理,卻對被告提出的“虛假訴訟”抗辯置若罔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原判決遺漏主要證據且影響事實認定的,應當發回重審或改判。本案中,法院對權威證據的漠視,已構成“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情形,依法應啟動再審程序。
四、呼喚司法糾偏:正義不應止步于終審
本案的終審判決暴露出基層司法實踐中“重形式、輕實質”的痼疾。當證據真偽直接影響事實認定時,法院有義務通過技術鑒定、證人出庭、調取原始憑證等方式查明真相,而非機械采信表面合規的證據。對于王玉國而言,唯有通過申訴或抗訴程序,申請對銀行流水進行司法鑒定,并追究劉叢、劉銀中虛假訴訟的刑事責任,方能打破司法偏見的桎梏。
司法公信力建立在每一起個案的程序正義之上。當法庭對偽造證據視而不見,對循環轉賬避而不談,其判決不僅難以服眾,更將動搖公眾對法治的信仰。此案若不能依法糾偏,恐將成為司法史上的又一污點。
(評論員: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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