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燕公子
這兩天,青島一樁離奇案件又創造了個全民熱議的新詞,叫做 “行人安全距離”。
與此同時,青島的專業碰瓷人員們也高興壞了,以后干業務,不用再到馬路中間玩兒命了,直接瞅個看起來有錢的,往他身上一撞,然后躺下,就能獲賠7萬!
事情的起因,在于青島電視臺《法治青島》近日放出的一個案例——
一日,青島某人行道上,60歲的劉大媽正一邊打電話一邊優哉游哉的溜達,溜達著溜達著,劉大媽不知想到了啥,猛然轉身往回急行。
而在劉大媽身后,男子王某還在正常向前行走,劉大媽轉身轉的毫無征兆,王某避讓不及,兩人相撞。
大媽摔倒在地,痛苦呻吟,王某一看,慌了,趕緊送大媽去了醫院,經診斷,劉大媽右股骨頸骨折,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大媽骨折了,大媽家屬怒了,他們一紙訴狀,把他們眼里的“罪魁禍首”王某告上了法庭,索賠各項損失共計18.8萬元。
王某當然不覺得自己應該負這么大的責任,就在二者爭執不下之時,李滄區法院立案庭庭長韓繼升粉墨登場了。
正所謂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沒有,韓法官當即調取監控,仔仔細細研究了事情經過,又多次對雙方進行調解,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王某賠償劉大媽7萬元。
“完美”了結一樁棘手案件,估計韓法官挺驕傲的,于是西裝革履登上電視,向公眾介紹此案,也解釋了自己這么判的理由。
他認為,劉某在前方無突發情況時突然轉身回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也要承擔次要責任。所以判賠7萬元。
韓法官沒猜錯,這案子確實挺典型也挺吸睛的,節目一播出,網友們都沸騰了,但大都是吐槽扔雞蛋的,沒有贊美送鮮花的。
質疑一,“安全距離”究竟是法律書上的現有規定,還是法官臨時發明的“新法條”?
有網友諷刺:“第一次聽說行人安全距離這個詞。法律沒寫,法官硬造?”有人調侃:“以后走路得帶卷尺,保持3米還是5米?”。
更有人擔憂公共場所的可行性:“地鐵早高峰人貼人,怎么保持距離?”
質疑二,究竟該“轉彎讓直行”,還是“直行讓轉彎”?
在案件引發公眾關注后,有律師就此案進行分析,認為法院應該是參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車輛安全距離的規定,認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時,同樣要盡到保持安全距離的合理注意義務。
那么問題就來了,既然要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按照該法,男子是直行,大媽是掉頭轉彎,轉彎讓直行,應該大媽負全責才對呀?
質疑三,賠償金額依據是什么,有合理性嗎?會不會誘發碰瓷新招的誕生?
7萬塊錢吶,按一年為周期,折合每個月近6000元,這還是次要責任的情況下,如果是主要責任,那得賠多少?
更讓人無語的是,若按此判例,后方行人可能因“距離過近”被迫擔責,未來街頭出現‘職業轉身人’,專找年輕人撞,那也不是沒有可能。
綜上,此案實質上暴露出司法實踐中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否被濫用?
在缺乏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法官以“安全距離”和“合理注意義務”為由劃分責任,本質上是用個人主觀判斷填補法律空白。
這種“造法式審判”雖能快速化解糾紛,卻可能動搖法治根基——法律的公平性和統一性。
更值得警惕的是,調解結案掩蓋了法律論證的不足。
若法官確信責任劃分合法合理,為何不直接判決?反復調解背后,或許正是法官對法律依據的心虛。
調解書簽字即生效,哪怕結果不公也難以推翻,這種“以調代判”的操作,看似高效,實則回避了司法應有的說理責任。
此案留給社會的,不僅是對“如何走路”的困惑,更是對“如何司法”的拷問。畢竟,法治不是“和稀泥”,而是“釘釘子”,釘得準、釘得穩,才能讓公眾信服。
否則,不久的將來,我們就會去到一個全民碰瓷的世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