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0日晚間,隨著事發監控視頻曝光,鬧得紛紛揚揚的#青島“行人相撞案”,真相大白了。這是一次“烏龍普法”,甚至說,是有人想自我吹噓反而釀成“普法事故”。
這幾天,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法院發布的“兩行人相撞案”普法案例,成功引起全民熱議——走路要不要保持安全距離?
隨著監控視頻曝光,事件徹底反轉。據央視報道,事發時間是2023年5月19日,原告為女性,碰撞事故發生時59歲,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發時29歲。
視頻顯示,事發地路面較寬,周邊停著多輛車,道上無行駛車輛、行人稀少,結合此前的立案庭長所說“調取小區門口的監控記錄”,筆者判斷,事發地疑似處在某小區的內部道上,并非街道上。
視頻起始,原告與被告一前一后、同向行走,二人間距離稍遠。在后方的被告拎著東西、快步向前行走。約5秒鐘后(央視視頻顯示的時間,有無加速未知),在前方緩慢行走的原告停下并轉成側身,被告一邊轉頭張望、一邊行走,約4秒后,她撞到原告,致原告仰面倒地。
筆者細數,從原告停步到被撞期間,被告向前走了約7步。這可不是“轉身秒撞”的情形。
央視的報道中,援引了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郭棟的介紹: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間放慢腳步接電話,后停下緩慢轉身站住,被告當時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況,將原告撞倒。
可以說,郭專委的描述比此前立案庭韓庭長的描述要客觀很多。甚至,二人的描述呈現出“兩個版本”的“事發經過”。
來看看韓庭長此前如何描述的。他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劉某和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劉某在前面邊走邊接電話,期間突然轉身往回走,與迎面而來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劉某當場倒地。
監控視頻中,原告并沒有“突然轉身往回走”,也不存在“與迎面而來的王某撞在了一起”,而是:被告走道時未看前方路況和行人,直接將停著的原告撞倒。
確如央視報道中所提,真實案情與普法案例介紹的案情存在較大出入。郭專委也表示,因法官描述事實不準確、表述不當,給廣大網民造成誤導,在此誠懇地道歉。
道歉是否誠懇,這里暫不置評。先來理清十分曲直。筆者認為,這又是一個“葫蘆僧案”。按照“誰辦案、誰普法”的原則,上述案件大概率是韓庭長辦的,即便不是他辦的,他在“普法視頻”中談到該院對此案的判斷——經分析認為,劉某雖然受傷,但是在前方無突發情況的狀態下,突然轉身往回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的錯誤,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天吶!這不是顛倒是非黑白嗎?在筆者看來,原告在小區道上緩步行走、停下、轉身,哪怕是在接聽電話,都是無過錯的日常行為,而被告走路未留意前方導致撞人,這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過錯行為,誰該負主要責任甚至是全部責任?顯然,不是韓庭長說的“被告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保持安全距離”,這個詞語大家并不陌生,只是韓庭長適用法條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和第48條中有提及“安全距離”,這是“機動車通行規定”章節里的,足見,該法條系對機動車而言的。第74條才是對“行人不得有的行為”進行列舉式規定,其中并無提及“安全距離”。
有人認為,“行人相撞”是個意外。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講,這不屬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由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過錯引發的偶然事故。其具有不可預見性,行為人在當時處境下不可能通過合理的注意而預見,完全是行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
很顯然,上述事件中,若被告走路時目視前方、未左右張望,在正常情況下,完全能注意到前方有路人停下,能預見和避免撞上原告。
該事件完全符合存在侵權責任的法律事件。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里的“民事權益”就包括身體權、健康權。由此,筆者認為,對于原告的損傷,被告要負全部責任。
也有網友不解,“就這么一下,幾萬塊錢?”“后面(的人)是有點責任,但7W是不是有點多了?1W2W足以了。”
行人之間“撞一下賠7萬”,確實有些超出我們日常認知。不過,這正是該事件值得進行“普法”的意義所在。單就是非對錯,這件事沒有爭議。
2023年事發、2024年調解結案、2025年法官普法,在公眾熱議聲中“翻車”,“烏龍普法”坐實,真相令人唏噓!
韓庭長普法時說的那句“經法官多次調解……案件圓滿化解”,著實讓人如芒在背。這是在普法,還是在毀法?都沒有搞清案件實情,韓庭長在普什么法?是想著自我吹噓調解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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