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的夏天,大一學生小趙攥著身份證站在高鐵站售票廳,屏幕上“無法購買高鐵票”的提示像一堵無形的墻,將她困在原地,被迫放棄與同學約定的暑假旅行。這個從小品學兼優的女孩,直到此刻才驚覺,自己竟在12歲時卷入一場民間借貸糾紛,被法院限制高消費。近日,這起由閔行區檢察院第七檢察部辦理的,針對監護人在民事調解中侵害未成年子女財產利益的監督案件獲判,原民事調解書被撤銷,小趙的限制高消費令終于被解除。
一紙調解書困住8年人生
時間追溯至2016年,小趙的父親趙某某為經營公司周轉資金,向朋友李某借款250萬元。為了讓債權人放心,他在補寫借條時,擅自加上了共同所有人妻子和當時未成年的女兒小趙的名字,并表示可以將名下一套房產當作擔保。
“當時不懂法,是朋友提的要求,說是把借款寫上孩子名字,房子拍賣后能多一點清償份額錢……”在閔行區檢察院的詢問室里,趙某某的聲音里滿是懊悔。可他沒想到,后來自己因未償還債務被訴至法院。2016年,趙某某自愿與李某出具民事調解書,約定由趙某某及其妻女共同清償債務及利息。而這份債務不僅讓自己被強制執行,連女兒也被限制高消費。
這份調解書讓女兒的人生從此蒙上陰影。接到小趙的申訴后,閔行區檢察院第七檢察部迅速展開調查并實地走訪。在小趙一家所在的出租屋里,檢察官看到了小趙保存的一摞法律文書:泛黃的調解書上,三個被告名字并列,而她的名字后面,是一串沉重的債務數字。
檢察機關調查發現,調解書中列小趙為共同被告時,既未通知其本人到庭,也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更關鍵的是,趙某某的借款全部用于工程投資,從未用于家庭生活或女兒的教育支出。
檢察官在討論這起案件
實質是監護人濫用代理權
在詢問趙某某時,檢察官發現了更多細節:2009年購買的共有房產,是小趙未成年時由父母購入的,卻因債務糾紛被多次查封;李某作為債權人,明知小趙是未成年人,仍同意將其列為共同被告,試圖通過房產份額增加清償保障。
“這不是簡單的民事糾紛,而是監護人濫用代理權,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典型案例。”承辦檢察官指出,趙某某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的規定,更觸碰了公序良俗的底線——讓未成年人背負與己無關的債務,違背了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倫理。
在案件討論會上,檢察官結合民法典展開深入解讀:“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是受法律特殊保護的。就像本案中,小趙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親擅自為她設定債務,本質上是無權代理。民法典明確規定,監護人必須‘為被監護人利益’才能處理其財產,而‘利益’絕不能等同于‘債權人的利益’或‘家庭整體利益’,必須是直接有益于未成年人本人的事項,比如教育、醫療等。”
更值得關注的是,本案調解書生效8年間,小趙遭遇的困境——被限制高消費,對其現在的學習生活及未來的就業都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正是對未成年人權益損害的延伸后果。“限制高消費看似針對財產權,實則造成了她的個人信息用的負面評價,嚴重影響了其受教育權和發展權。” 檢察官拿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九條,“法律要求監護人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意見,尊重其真實意愿,而本案中小趙完全被蒙在鼓里,這是對未成年人主體地位的漠視。”
撤銷債務認定
經過審查,閔行區檢察院認定本案監護人無權代理設定債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調解內容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閔行區檢察院建議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對小趙的債務認定。閔行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郭箐列席法院審委會,檢法兩院達成共識,共同推進該案的依法辦理,撤銷對小趙的債務認定。
近日,該案件終于獲判,原民事調解書被撤銷,由趙某某夫妻返還李某借款,解除對小趙的限制高消費令。再審判決書落槌那一刻,小趙緊緊攥著解除限高令的通知,淚水打濕了紙頁。如今,她終于能坐上高鐵,踏上異鄉的求學之路。“當我們告知小趙這個決定時,她眼中一下子有了光。” 檢察官回憶起那個場景。
原標題:《花季少女被限制高消費,原因竟然是……》
欄目編輯:顧瑩穎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魯哲 通訊員 楊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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