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萬人圍觀,組織者和看客到底犯了什么罪?
韓國N號房事件,堪稱全球網絡犯罪史上的“毒瘤”。2018年起,一群犯罪分子利用加密聊天軟件,創建了名為“1號房”“2號房”的付費群組(統稱“N號房”),專門發布性侵、虐待女性的視頻,受害者包括11歲女童和未成年少女,甚至逼迫她們直播自殘、吃排泄物等變態行為。最令人發指的是,這些視頻的“入場費”高達150萬韓元(約8600元人民幣),26萬付費會員像看戲一樣圍觀,卻無一人報警。主犯“博士”趙主彬最終被判40年監禁,而創建者“godgod”也被判34年。
如果這類案件發生在中國,組織者和圍觀者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制裁?
案件中,組織者通過直播性侵、逼迫受害者自殘等行為牟利。有人問:"在直播間當眾強奸,算不算加重情節?"這就要看法律怎么認定"公共場所"。我國《刑法》第236條明確規定: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但問題來了,直播間算不算公共場所?2013年最高法曾出臺司法解釋,說在網上散布虛假信息鬧事,算 “公共場所尋釁滋事”,但后來這個解釋被批評太寬泛,2015 年刑法修正案專門加了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相當于給網絡行為定了更明確的規矩。
回到強奸案,從法律原理看,“公共場所” 的核心是 “不特定多數人能看到的地方”。你想,26 萬人在網上圍觀直播性侵,和在大街上當眾犯罪有啥區別?都是對被害人的極大侮辱,對社會秩序的公然踐踏。所以我認為,這種網絡直播性侵完全符合 “公共場所當眾強奸” 的加重情節,判罰肯定更重。
另外,組織者把這些視頻錄下來收費傳播,這又涉及 “傳播淫穢物品罪”。如果是為了賺錢,那就更嚴重了,叫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最高能判無期徒刑。這里要區分兩個點:如果是在私密房間里犯罪,事后把視頻發到網上,這時候 “強奸” 和 “傳播” 是兩個罪,要一起算;但如果邊犯罪邊直播,那直播本身就屬于強奸的 “當眾” 情節,同時傳播視頻又單獨構成傳播罪,可能數罪并罰。
很多人覺得,我就花點錢看看,沒動手也沒說話,總不會犯罪吧?錯了!如果您明知道這些視頻是通過脅迫女性拍來的,還花錢支持,甚至打賞、點贊,這在法律上叫 “幫助犯”,屬于共同犯罪。比如有人在直播時打賞 “火箭”,這相當于給組織者 “加油打氣”,客觀上幫助了犯罪,一樣要負責任。
但這里有個關鍵界限:單純 “觀看” 淫穢視頻算不算犯罪? 在我們國家,單純自己看,不傳播、不分享,一般不構成犯罪。因為法律要保護個人隱私,不能隨便干涉私人生活。但如果是 “兒童淫穢視頻”,比如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哪怕只是自己存著沒發出去,也可能犯罪。
無論是組織者還是看客,只要觸碰法律紅線,必將付出代價!希望今天的分享能讓大家明白,遇到這類事別慌,法律的刀刃永遠向惡人,而我們每個人,都要守住 “尊重他人” 的本心。如果家里有孩子,尤其是女孩,一定要提醒她們:遇到陌生人要 “高薪兼職”“拍私密視頻” 的,千萬別信,這十有八九是陷阱!如果不小心被騙了,別怕,立刻報警,法律會保護受害者,嚴懲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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