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縣**購物廣場
有限責任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石市監行處字〔2025〕90號
行政相對人名稱:石門縣**購物廣場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30726668583****
違法行為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處罰類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處罰決定日期:2025/04/29
違法事實:當事人在現場制售“老面饅頭”和“蕎麥饅頭”的過程中添加山梨酸成分的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禁止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及時發布召回公告,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生產經營的不合格食品數量較少,未收到相關消費者身體不適的反饋,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
1、沒收違法所得60元;
2、對當事人處罰款20000元。
以上罰沒款總計20060元。
罰款金額(萬元):2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0.006
處罰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8/04/29
處罰機關:石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1430726MB0T33386X
▍信息來源:信用中國(湖南常德)
▍綜合編輯:艾尚石門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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