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青島一則新聞火了,根據《法治青島》節目報道,女子劉某邊走路邊接電話,走著走著突然掉頭回走,正好撞上了迎面而來的王某。
劉某當場倒地,后來被確診為右股骨脛骨折,傷情鑒定為十級傷殘。劉某一怒之下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8萬多元。
王某也不認賬,說這要怪只能怪劉某自己突然掉頭,根本不是自己撞的。
法院調取監控錄像后認定:劉某突然轉身確實有較大過錯,但王某也有問題——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經過幾輪調解,王某最終賠了劉某7萬元。
法院調解成功,電視臺宣傳“圓滿解決”。
可網上卻吵翻了:王某到底冤不冤?什么時候連走路都得講“安全距離”了?
“安全距離”是否有法律依據
這起糾紛的焦點就在于王某到底有沒有責任。而法院給出的理由是:王某未保持“安全距離”。
問題來了:這個“安全距離”到底是誰規定的?
查《民法典》第1165條,確實提到“有過錯就要賠償”,但問題是——什么叫“走路沒保持距離”?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車輛交通法里,確實有“保持安全車距”的說法,因為車有慣性,有剎車距離,還能通過燈光、鳴笛等提前預警。
但行人不同啊,轉身就是一瞬間,哪來“剎車燈”提示別人?如果真照這么算,那以后上街,是不是每個人都得離前面的人兩米遠才安全?這顯然不現實。
而且,不同人對“安全距離”的理解也不同,一米算遠嗎?兩米夠安全嗎?標準誰定的?如果這個概念沒有明確法律依據,那它還能成為“分責比例”的核心邏輯嗎?
為什么法院偏偏要用這個理由?
你可能會想,既然證據顯示劉某的突然轉身是主因,為什么王某還要賠那么多?7萬元,可不是小數。
這事,說白了,是基層司法在“穩控情緒”上的一種無奈選擇。
劉某是60歲老人,骨折了十級傷殘,要是一分錢不賠,家屬肯定不服,可能還要投訴、上訪,局面會更僵。
而法院也沒直接下判決,而是通過調解來“和氣生財”。
這個7萬元的數字,其實是劉某18萬賠償請求的大約37%,相當于法院判了個“四六開”:劉某六,王某四。
但這種責任劃分,真的合理嗎?如果王某不是緊貼著劉某走,怎么就成了“有責任”?
僅僅因為他沒有預判到“前方有人會突然掉頭”?
說實話,這種調解結果,既不完全基于法律邏輯,也難言公正。
更像是一種“維穩型司法”:誰年輕、誰身體好、誰鬧得小,就讓他多承擔一點。
可別小看這個判例,它可能帶來很壞的風氣
你可能還記得“南京彭宇案”之后,“老人倒了不能扶”的說法迅速流行開來。
因為社會信任感被撕裂了,大家怕惹麻煩。
而青島這起案件可能引發的后果是:以后走路都要避著老人。
你不是不敬老,而是怕承擔不該有的責任。
畢竟,行人之間若也要“保持安全距離”,那怕不是得隨身帶個測距儀才行?
更讓人擔憂的是,這種“沒有法律明確依據”的調解結果,還被拿到電視臺當成普法樣板來宣傳,是否會誤導公眾對責任的理解?
主審法官沒出面,反倒是立案庭庭長在節目上講得頭頭是道。是不是因為主審法官自己也覺得這個案子沒法細講?
我們當然能理解基層法官的難處。調解能化解矛盾,是好事。但調解不能離開法律邏輯,更不能成為“道德綁架”下的權宜之計。
針對這個案件,某律師如是說:
- 此案以調解結案,調解遵循雙方自愿平等原則化解矛盾。兩人可能已就賠償金額協商一致,男子認可了賠償結果。對于行人保持安全距離的說法,雖然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法院可能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車輛安全距離的規定,認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時,同樣需要保持安全距離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但真正的法治社會,不該只靠“自愿調解”兜底,更要有明確、可預期的規則。
“安全距離”若真要成為行人之間的規范,請明確寫進法律,而不是“靈活創造”,更不是“你看著人弱就得讓”。
受傷者可以得到同情,但普通人也不能被強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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