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共享經濟靈活用工服務協議,將勞動者包裝為“自由職業者”。某日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和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獲法院支持。
2021年11月15日,某維修公司(甲方)與某眾包公司(乙方)簽訂共享經濟靈活用工平臺綜合服務協議,約定乙方為甲方篩選自由職業者作為業務承接人完成任務,乙方與業務承接人不存在勞動關系。2022年4月26日,某眾包公司(甲方)與王某(乙方)簽訂共享經濟靈活用工平臺綜合服務協議,約定乙方自主選擇承接服務訂單并提供服務,甲乙不構成勞動關系。
經查,實際工作中,王某接受某維修公司考勤管理,需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個工時、每月工作160個工時,其從事的維修工作系某維修公司業務組成部分。某維修公司決定王某報酬金額,將相關款項以服務費名義支付給某眾包公司后由該公司扣除所謂個人經營所得后支付給王某,王某無權自行接單選擇第三方客戶。
2022年7月29日,王某在工作中受傷。后王某以某維修公司、某眾包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不予受理,王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新就業形態中企業與從業人員之間的法律關系,應堅持“事實優先”的認定原則,根據各方之間的實際權利義務內容予以認定。
本案中,雖然王某與某眾包公司簽訂了共享經濟靈活用工平臺綜合服務協議,該公司據此主張雙方為服務關系,但對于真實的法律關系,應根據各方實際權利義務內容依法予以審查并作出認定。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及本案認定事實,王某從事的維修工作系某維修公司業務組成部分,王某工作期間需接受某維修公司的考勤管理,且該公司提交的工時統計表顯示其每月出勤天數基本固定,某維修公司亦認可王某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同時,王某完成上述工時后,由某維修公司決定其所謂服務費金額,并將相關款項支付給某眾包公司后由該公司支付給王某。
綜上,王某在工作中受某維修公司考勤管理,其出勤時間與勞動關系中法定出勤情況基本一致,相應報酬亦由單位按月發放,具有明顯的人身依附性及經濟從屬性,完全符合勞動關系構成要件,王某并無權自行選擇為所謂第三方客戶提供服務,王某與某維修公司及某眾包公司之間的關系與各方簽訂的共享經濟靈活用工平臺綜合服務協議所約定的內容并不相符,故法院根據各方的實際權利義務關系認定王某與某維修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王某與某維修公司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編輯 劉倩 校對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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