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之間,又一個司法案例——《【熱搜案例】大媽突然轉身撞到男子獲賠7萬,法院:未保持安全距離》火了,而且火的很“自我宣傳”翻車,很令人震驚,很令人嘆息。
案情很簡單:路人邊走邊接電話,期間突然轉身往回走,與后面正常行走、迎面而來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劉某倒地受傷,經鑒定構成了十級傷殘,雙方為此訴至法院,受傷的劉某主張各項損失18萬多元。后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王某賠償劉某7萬元,案件就此結案。
如果就此真的了結了,肯定沒人再會注意這個案件,可偏偏法院和法官認為這個案例的處理很是公正,而且具有代表性,遂安排法官接受了當地電視臺的采訪,要進行普法宣傳。
沒想到,當法官在青島電視臺《法治青島》的普法節目中,講到“經分析認為,劉某雖然受傷,但是在前方無突發情況的狀態下突然轉身往回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的過錯,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據此提醒大家,“步行時注意力要集中,謹記交通安全規則,警惕交通危險行為,時刻注意觀察路面情況及周圍環境,守護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后,徹底點燃了評論區。
留言區里,點贊最多的留言是,想請法官明示一下,步行的路人之間,究竟保持多遠的距離,算是“安全距離”?法律依據何在?
網上關于此類的評論文章有很多,發現很多文章將這個案件寫成了法院判決,其實這是不對的。這個案件是法院調解結案的,這意味著,是在法官主持下,雙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達成了賠償協議,只要不違反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是不會再翻案的。
這么多人分不清法院判決和司法調解,今天就先拋開這個案件的法律分析,說說司法調解中,很多人不知道的三件事。包括這個上了電視“普法”的立案庭庭長,可能對司法調解的認識也不足。
司法調解,亦稱訴訟調解,已經成為普遍存在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被很多司法者視為可以實現案結事了、實質性化解案件矛盾糾紛的手段。
司法調解,是當事人各方在法官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權益、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來了結案件、解決糾紛的,表現形式和結果就是獲得賦予了強制性和終局效力的法院調解書。
所有達成的司法調解,都是以一方出讓合法權益為代價的
長期以來,司法調解的另一個名稱是“和稀泥”,意思是司法調解結案的案件,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會和要模糊當事人各方的具體責任比例和事項,只要當事人各方同意賠償金額或是解決方案即可。由此,也就造就了司法調解的一個結果就是,凡是達成調解的,必須以合法權益出讓為代價,得到的好處則是,盡快的了結案件,或是及早兌現案款。
想想也好理解,如果一個案件判決結果最多賠償10萬元,司法訴訟拖個三五年還是10萬元,支付如此賠償金額的,沒必要能拖不拖的通過司法調解直接支付這10萬元。要想達成調解協議、及早了結案件,另一方必須減少賠償金額,比如說只要8萬元、9萬元,這樣賠償金額的一方看到了調解的好處,才會達成調解協議。
曾經在很多的一段時間里,法院大力提倡調解結案,甚至采取考核和獎懲措施來提高調撤率,有的法院、法官宣稱案件的調撤率達到了90%以上乃至100%。
可是調解結案是非不分、侵權違法者獲利的問題,也隨之引發社會關注,于是乎,法院之后確立的審判要求是“能調則調、當判則判”,不再考核和要求案件進行強制性的調解。可是,近些年來,隨著法院“案多人少”的屢屢被提及,鼓勵和提倡案件調解結案的聲音,又開始出現。
所有達成的司法調解,都是在法官的審判引導或導向下達成的
俗話說,要想說服別人,首先要說服自己,不管說的對不對,起碼要道理上或是利益上說得通才行。凡是進入司法訴訟的案件,法官就有了裁判案件的權力,而且出具的裁判結果具有強制力。因此,法官審案中的一舉一動,特別是透露出的傾向性意見,當事人各方即便不服,也不得不慎重對待。
以上述的路人被撞賠7萬元案為例,視頻可見,法官在審理這個案件時,已經明確表明了案件結果的責任劃分方式,那就是,“經分析認為,劉某雖然受傷,但是在前方無突發情況的狀態下突然轉身往回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的過錯,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一起十幾萬元的路人碰撞案件,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如此情形下如何分則的背景下,一審法官明確劃分了主次責任,原被告嫣有不聽的底氣和理由?十幾萬元的官司標的額,一成責任的差別就是上萬元啊!
要知道,主次責任一旦法官確定,四六、三七、二八、一九的劃分比例,則全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且對于判案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二審再審法院基本是不予干涉的,即便明顯不合理也是。
雖然司法調解名義上是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但絕大多數是在法官透露了判案意向或是出具了調解意見之后才達成的。如果全憑當事人自愿或是不需要法官參與,那還有什么必要走到訴訟一步呢?
司法調解最怕法官出現了傾向性的錯誤,結果是毀滅性的
如同上文中說的,不同于判決案件還有上訴、申訴的程序權利,一旦達成司法調解的話,一般就意味著糾紛解決的終局性,除非具有重大的違法內容。現實中,就算具有違法情形,想要抹去調解中的“自愿”字樣,達到讓法院否定法院的結果,難如登天。
是故,有人將司法調解的終局性、難以改變結果性就視為了“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儼然不顧其模糊了是非對錯、守法守約者利益受損的社會風氣影響。具體到個案調解中,一旦出現了法官傾向性調解意見錯誤乃至違法的話,對于同意調解方案的一方而言,則是災難性的,因為幾乎沒有救濟手段了。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司法調解確實可以有利于及早了結訴訟,避免雙方陷入訴累,而且法院也會通過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才能結案的。篇幅有限,關于司法調解的話題和內容還有很多,下次有機會再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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