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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辦案心法”欄目“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干”特別專題,邀請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干,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監督庭(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庭長、四級高級法官——沈燁,為我們分享民事案件事實查明的場域、理念及方法。
基于基層法院“準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糾紛”的職能定位,基層法官執法辦案的基礎工作就是準確查明事實,唯此,實質化解糾紛才具備正當性及說服力。然而在一些情況下,依循證據、程序、邏輯所認定的法律事實與源于生活、人性,乃至疊加了偶發性、想象力等因素所塑成的客觀事實并不能完全一致。
最大限度實現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一致性,應以堅持審判親歷性原則為主線,正確辨識、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證明責任及事實查明義務;同時在區分案件繁易的基礎上,合理運用要素式審理、爭點整理前置、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合并等新型庭審方式,進而促成當事人由訴訟技巧的相互博弈轉為對案件事實的真實呈現,以有效確保司法的公正與效率。
01
場域的接駁:
“法庭事實調查”與“庭外實地探查”
的有機結合
“耳聞之不如目見之,目見之不如足踐之”,唯有親歷,才能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有更加準確、全面、客觀、系統的認知。“坐堂問案”只是踐行審判親歷性原則的一方面,很多關乎民生民情民意的民事案件,更需要法官“下堂問案”。身臨其境,能夠更加直觀感受憤懣情緒的產生緣由,進而準確把握矛盾糾紛背后的癥結所在,及早防范隱匿風險的擴張外溢,有效避免可能發生的執行障礙。
筆者曾處理一起兄妹互爭失智母親監護權的案件,案情并不復雜,法律適用亦無爭議。審理過程中,當被問及母親近況時,作為同住人的女兒支支吾吾,最終坦言出于種種原因已將母親送至遠郊的敬老院。為準確了解被監護人生活現狀,筆者與同事來到敬老院。當看到無助的臥床老人時,筆者意識到這起糾紛并非僅僅是因財產監管問題引發的監護爭議。
作為法官,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對雙方的監護爭議作出裁判;而同樣為人子女,則需換位思考,秉持“如我在訴”意識,設身處地考慮本案中被監護人的贍養問題——監護與贍養在內容上雖有重合之處,但絕非包含關系,不管監護人資格如何變化,爭議雙方均應承擔贍養義務,且贍養是先于監護所應考慮的問題。
“庭外實地探查”的結果可能直接影響著“法庭事實調查”的內容,在審理監護爭議的同時,應通過釋明、問詢確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監護、贍養方案。一方面,要充分且全面地釋明監護與贍養的區別,比如本案不僅在判決書中詳釋了監護與贍養的區別,還在審理過程中就拒不履行贍養義務導致的法律后果(如喪失繼承權等)向當事人作了詳盡釋明。另一方面,要在筆錄中詳細載明具體監護、贍養方案,審查要點包括且不限于列明被監護人財產范圍、設置相互監督方案、列明具體贍養內容(經濟上如何供養、生活上如何照料、精神上如何慰藉等)。從某種意義上說,該案筆錄所固定的內容雖非判決所需涵攝的法律事實,但卻是實現案件“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重要保障。
每一個具體案件都根植于利益關系紛繁復雜、變動不居的社會中,正義不僅體現在實定法范疇,同樣滲透在公理、情理、倫理、經驗法則、鄉俗民約等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只有將案件置于天理、國法和常情等多重維度中,才有可能找到將普遍正義體現在具體案件中的最優方案。因此,查明事實的過程同樣是追尋“情、理、法”最佳平衡點的過程,既需借由庭審的莊嚴性、儀式感讓謊言無處遁形,讓訴訟誠信有效彰顯,讓公平正義具象呈現,同樣需要在街巷阡陌間感受事理人情,讓心證符合常識、常理、常情,真正做到讓司法審判“觸手生溫”。
02
理念的適配:
“舉證證明責任”與“事實查明義務”
的正確運用
基于辯論主義的立場,提出訴訟請求者理應就其主張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這也是我國施行民事訴訟改革以來所力倡的基本適法理念。但是回歸到司法的本質,在事實確鑿無誤的前提下輸出法律適用的結果才是理想狀態。以此而論,在運用舉證證明責任之前,應當也必須依法強化訴辯雙方的事實查明義務,只有窮盡事實查明方法無法辨別事實真偽的情況下,才可確認舉證不能的后果。
尤其隨著證據學、法庭科學、認知科學等交叉學科的勃興,“僅有證據或者僅依靠證據不足以查明事實”這一論斷逐漸被接受。相較于“證據—證明”的線性邏輯,法律推理與論證理論、概率理論、圖示法、敘事理論等均提出了更加完善、包含更多元素的事實查明模型。借鑒這些現代民事訴訟理論及模型,可以對事實查明的基本要素進行歸納與提煉。這些基本要素所對應的材料,正是事實查明所需要的材料,這些材料包括證據但并不僅有證據。在有限的法官調查取證權背景下,需要盡可能獲取更多的事實材料以還原客觀事實,最為可行且重要的途徑就是讓當事人承擔更多與事實查明相關的義務,通常包括證據提出義務、案情陳述義務及解釋說明義務等。
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兩被告甲、乙系夫妻關系,原告丙與被告甲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時間、利息等,同日,原告丙向被告甲轉賬100萬元。現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基于共債共簽的法律規定,若丙無法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乙無需承擔還款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被告無需承擔事實查明義務。根據甲收款后的銀行轉賬流水顯示,收款當日甲即向乙轉賬40萬元,然兩被告均辯稱:被告乙對借款不知情,系被告甲獨自借款并出具借條,前述被告乙的銀行卡平時由被告甲掌控、使用。此時,將涉案的40萬元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無法律爭議,但是能否將100萬元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存有意見分歧。除現有證據外,原告無法提供更多有效證據。
面對前述證明困境,庭審過程中,筆者當庭要求兩被告具結書面保證書,并釋明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又要求被告乙打開其隨身攜帶的錢包,發現涉案銀行卡就存放于該錢包中。后被告乙改稱愿意與被告甲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對系爭債務予以追認。在此情境下,即便兩被告仍持否認態度,但基于兩被告在履行事實查明義務時的失信表現,可推定原告所述為實,將100萬元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法律的框架內,適度加強夫妻共債案件中未具名夫妻一方的事實調查義務,不僅能夠彰顯就近方舉證的訴訟法原理,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儉省司法資源,切實減少法庭事實調查的成本。
申言之,基于發現真實的民事訴訟立法目的及訴訟誠信原則,構建科學、獨立的事實查明義務制度或可成為排除證明妨害、破解證明困境、昭示訴訟誠信、樹立司法權威的關鍵之鑰。
03
方法的迭代:
“傳統模式革新”與“現代科技運用”
的高效協同
隨著數字法院建設的縱深推進,數字改革賦能的作用日臻凸顯。比如,在審理道路交通、醫療損害、勞動爭議等案件要素相對明晰、固化的案件時,可在無書記員記錄庭審過程中運用要素式審判方法,通過訴訟要素表將審判思路具象化、規范化,在糾紛事實與法律規范構成要件之間建立連接點。這樣既能保障法官按圖索驥開展審判工作,也能促使當事人聚焦爭點充分展開辯論,并將案件事實予以全面、準確地提煉,幫助法官擺脫對于傳統庭審筆錄的路徑依賴,以訴訟要素表替代傳統庭審筆錄,并依托要素式應用場景,輔助法官生成要素式裁判文書。加之要素式訴狀范本的全面推行,可以形成“起訴—立案—審理—裁判”全程集約高效、路徑明晰的工作模式。
在應對事實更為繁雜的疑難案件時,則可引入“書狀先行、訴辯合一”新型庭審模式,充分集成、疊加改革成果的功能作用,進而促成審判提質增效。比如,在一起本訴訴請、反訴訴請均有十余項的承攬合同糾紛案件中,筆者在收到雙方訴、辯狀后,即指導當事人圍繞訴請充分開示各自證據,在排除雙方無爭議事實的基礎上,厘定二十余項爭點。庭審環節,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采取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合并進行的方式,雙方當事人圍繞爭點逐一進行調查、辯論。雖然雙方當事人均提供了數箱在案證據,但庭審過程推進迅速,達到了集中審理的預期效果,切實防止了因調查與辯論各行其是導致的“調查—辯論—恢復調查”的庭審低效問題。在撰寫判決書時,同樣圍繞爭點展開論證,并根據應用場景提示預警,對判決書內容進行全方位校驗,努力做到質量與效率兼顧、心證與論證相洽。
結語
司法的公信力、權威性建立在對案件事實正確認定的基礎之上。為了更加規范高效、精細精確地查明事實,可以圍繞實際場域、實效方法及實定規則,構建一個更加完善、更為有效的事實查明運作體系。這一體系的構建不僅有助于提升訴訟效率和公正性,還能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同時,它也為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提供了有益的理論參考和實踐指導,以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需求和司法實踐變化。
作者介紹
沈燁,華東師范大學法學碩士,現任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監督庭(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庭長、四級高級法官。獲評上海市機關學習型黨員,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干、調研標兵等。主審的多起案件在上海法院精品案例、優秀裁判文書評比中獲獎。執筆完成全國級、省部級調研課題10余項,在全國法院學術討論會、上海法院學術討論會等征文評比中獲獎10余次,在《人民司法》《法治研究》《人民法院報》等報刊中發表文章70余篇。
高院供稿部門丨干培處
作者:沈燁
責任編輯:孟文娟、張巧雨、王英鴿
編輯: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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