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文遠
被告:甲公司(前身為乙公司)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江文遠訴請:
確認其與甲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簽訂的 3 份《乙公司拆遷定向安置內部認購書》(認購標的分別為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三號房屋)無效;
甲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 1416894 元、面差補款 70240.6 元、土地出讓金 73651.2 元、產權變更費 183897.76 元,合計 1744683.56 元;
甲公司賠償利息損失(2019 年 8 月 19 日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 LPR,分筆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甲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理由:2012 年 9 月,江文遠通過甲公司宣傳,得知其出售范莊在建樓房,宣傳稱該樓房為商品房可辦產權。2013 年 1 月 21 日,江文遠與甲公司簽訂 3 份認購書,購買 3 套房產,并支付購房款 1416894 元。2014 年,應甲公司要求,江文遠通過陳芳支付面差補款等費用 327789.65 元。甲公司承諾兩年內交房辦證,但至今未履行。江文遠多次協商退款無果,遂訴至法院。
(三)被告答辯
甲公司辯稱:
2023 年 4 月,甲公司通過拍賣獲得原乙公司全部股權,并于 8 月更名。因原乙公司實際控制人拒不交接證照文件,公司已報案,故原告與甲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本案已超訴訟時效,且原告可能存在虛假訴訟。2013 年購房約定 2015 年交房,原告未及時起訴,且原乙公司曾在政府協調下退還部分購房款,原告可能已獲退款。
(四)法院認定事實
2013 年 1 月 21 日,江文遠與乙公司簽訂 3 份認購書,分別認購一號、二號、三號房屋,總價款分別為 440094 元、587186 元、389614元。乙公司承諾兩年內交房,符合條件時五年內辦理產權證;
江文遠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支付 140 萬元,2013 年 5 月 16 日支付 16894 元;2014 年 3 月,陳芳受江文遠委托向乙公司匯款 327789.65 元,但乙公司未出具收據;
案涉房屋為公共租賃房,2015 年,乙公司因擅自出售公租房被通州區住建委處罰,要求限期改正并罰款;
2023 年 4 月,福州宜能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司法拍賣受讓原乙公司股權,8 月乙公司更名為甲公司。
二、爭議焦點
江文遠與甲公司簽訂的 3 份認購書是否有效?
甲公司是否應返還江文遠支付的全部款項及賠償利息損失?
本案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是否存在虛假訴訟?
三、案件分析
(一)認購書效力認定
案涉房屋為公共租賃房,用于保障特定群體住房需求,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江文遠與乙公司簽訂的認購書改變公租房用途,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二)款項返還與賠償責任
乙公司出具收據確認收到購房款 1416894 元,甲公司作為乙公司股權受讓后的主體,應承擔返還責任。關于面差補款等 327789.65 元,因認購書無約定且無收據佐證,無法確認與案涉房屋相關,該部分訴求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甲公司應賠償江文遠資金占用損失,按相應利率標準計算。
(三)訴訟時效與虛假訴訟認定
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且返還購房款的訴訟時效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時起算,故本案未過訴訟時效。甲公司主張虛假訴訟但未提供證據,該抗辯不成立。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
確認江文遠與甲公司簽訂的 3 份認購書無效;
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 15 日內返還江文遠1416894 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按不同基數和利率標準計算);
駁回江文遠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謹慎審查交易標的:購房時應核實房屋性質、產權等信息,避免購買違規出售的保障性住房,防止合同無效風險;
留存交易證據:交易過程中應妥善保存合同、收據、付款憑證等資料,確保訴求有充分證據支撐;
關注企業變更風險:交易對象發生股權變更、名稱變更時,需明確權利義務承接關系,保障自身權益;
及時行使權利:雖確認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但涉及財產返還等訴求應及時主張,避免證據滅失或法律關系復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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