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影片投資款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付,接受投資款的一方在需退還投資款時因無力履行而與代付款的法定代表人簽訂抵押協議,法定代表人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款項是否應為公司所有?如有侵占是否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乙是甲電影公司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21年5月,甲與丙電影公司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聯合投資電影,甲出資2000萬元。簽約后,乙向丙轉賬2000萬元,備注代甲付影片投資款。因為創作分歧,2021年7月,甲與丙簽訂解除協議,約定丙退還甲投資款2000萬元。同年8月2日,丙與乙簽訂《房屋抵押合同》,約定因丙無法退還乙影片投資款2000萬元,同意將自有房產抵押給乙。2022年5月,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對抵押房產進行評估、拍賣,因無人競買,法院裁定將抵押房產按第三次拍賣價1800萬抵償給乙,抵頂全部債務,該房產自裁定書送達時起轉移。
2022年9月,未經甲同意,乙與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將自丙出受償房產轉讓給丁,轉讓價1700萬元。丁向乙足額支付轉讓款,但乙未向甲轉付。
問題
乙與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未向甲轉付售房款是否損害甲的利益?是否應對甲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首先,甲與丙簽訂影片投資合同,乙向丙轉款2000萬元,備注寫代甲付影片投資款,乙系代甲履行合同義務。作為甲的執行董事,乙的前述行為系履職行為,并非個人行為,其法律效力應由甲承受。基于此,甲應享有相應的權益。
其次,丙因與甲簽訂解除協議,負有退還2000萬投資款的義務,但因無力履行,故以自有房產進行抵押擔保。盡管簽訂抵押擔保的當事人是乙,但如前所述,甲系丙的債權人,因此,乙與甲簽訂抵押擔保合同,仍有履職的性質,實際權益承受者仍是甲。
再次,法院裁定將抵押房產以1800萬的價格抵償給乙。乙未經甲同意,擅自處分該處房產,以1700萬的價格轉讓給丁,且自丁處取得1700萬轉讓款。基于上述分析,乙系履職行為,簽訂抵押合同及房屋轉讓合同所得利益應由甲享有。乙擅自轉讓房產并隱瞞所得轉讓款的事實,乙的前述行為侵占了本屬于甲的財產,損害了甲的利益。
最后,前述行為發生時,乙系甲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乙作為甲的執行董事,對甲負有忠實義務,售房所得售房款本屬甲的利益,乙以隱瞞轉讓行為的方式侵占轉讓款,違反忠實義務,對甲應負賠償責任。
參考判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272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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