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明
被告:甲公司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陳明訴請:
依法解除 2017 年 11 月 22 日與甲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甲公司返還購房款 1,001,746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公司支付違約金 63,052 元;
本案訴訟費由甲公司承擔。
事實理由:2017 年 11 月 22 日,陳明與甲公司簽訂合同,購買甲公司開發項目中的一號房屋(位于平谷區)。房屋建筑面積 115.92 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 90.39 平方米,總價款 2,101,746 元,采用商業貸款付款。陳明支付首付款 1,001,746 元,但合同約定的 2019 年 5 月 30 日交房期限屆滿時,因項目土地被查封,工程自 2017 年底停工至今,房屋無法交付,甲公司構成嚴重違約。根據合同約定,逾期交房超90 日,陳明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房款、支付利息及違約金,故訴至法院。
(三)被告答辯
甲公司未作答辯。
(四)法院認定事實
合同簽訂:2017 年 11 月 22 日,陳明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一號房屋單價、總價及 2019年 5 月 30 日交房;明確逾期交房超 90 日,買方可解除合同,賣方需返還房款、支付利息(按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及總房款3% 的違約金 。
款項支付:2017 年 11 月 23 日,陳明支付首付款 1,001,746 元。
工程狀況:項目主體工程在建期間停工至今,房屋無法按約交付。
訴訟程序:2024 年 6 月 4 日,陳明起訴;2024 年 6 月 12 日,法院將訴訟材料送達甲公司。
二、爭議焦點
甲公司逾期交房是否構成根本違約,陳明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若合同解除,甲公司應如何返還購房款、計算利息及支付違約金?
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哪方承擔?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權認定
甲公司逾期交房超 90 日,且工程停工導致房屋交付客觀不能,構成根本違約。根據合同約定及《民法典》相關規定,陳明有權解除合同,法院送達訴訟材料至甲公司之日視為解除通知送達。
(二)違約責任承擔
購房款返還: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應返還陳明已付購房款 1,001,746 元。
利息計算:以 1,001,746 元為基數,2017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違約金認定:陳明主張按總房款 3% 計算違約金(2,101,746 元 ×3% = 63,052 元),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三)訴訟費用分擔
甲公司違約導致訴訟,根據 “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 原則,本案訴訟費應由甲公司承擔。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
確認陳明與甲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
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陳明購房款 1,001,746 元及利息(2017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央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按 LPR 計算);
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陳明違約金 63,052 元;
本案訴訟費由甲公司承擔。
五、案件啟示
謹慎選擇開發商:購房前需核查開發商資質、項目土地及建設手續,避免因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土地糾紛導致爛尾風險。
細化合同條款:簽訂預售合同時,明確交房時間、違約責任、解除條件及賠償標準,確保權益受損時有據可依。
及時行使權利:開發商出現違約跡象時,購房者應及時通過書面通知、訴訟等方式主張權利,防止損失擴大。
關注政策變化:注意貸款利率、訴訟程序等政策調整,如本案中利率計算標準因政策變更分段處理,避免因信息滯后影響訴求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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