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當保安 怎奈遭遇討薪難
耄耋之年無計施 一紙訴狀到法院
老板自知理虧欠 當即承諾又食言
對待此般無信者 且看法院咋辦案
基本案情
三位年過八旬的老人為補貼家用,就職于某小區物業公司擔任保安,隨著物業合同到期撤場,公司卻拖欠他們七個月勞務費,遲遲未兌現承諾。無奈之下,老人們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物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承諾分期向三位老人支付拖欠的勞務費。本以為這場討薪之路即將畫上句號,然而,周某卻并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老人的合法權益再次落空,不得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結果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聯系周某配偶對其釋法明理,一方面告知其案件的執行依據、被執行人配偶財產被查控的理由以及拒不履行將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向其講述三位老人的艱辛,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最終,周某配偶同意代為支付拖欠的勞務費。
法官說法
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是否會被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是有可能被法院執行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法院不僅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方個人名下的財產,還可以對其與配偶共有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配偶主張份額的,可申請保留、提出異議或者提起析產訴訟,但不能以共同財產為由排除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當配偶名下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之規定,對于夫妻共有財產部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執行。
本案中,雖然被執行人周某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但其配偶賬戶有足額存款。執行過程中,法院未機械采取強制劃扣手段,而是通過釋法明理實現主動履行:一方面闡明法律后果,明確配偶財產因共有關系可被執行的正當性;另一方面以情理感化,引導其體恤八旬老人困境。最終周某配偶選擇主動代償,既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可,也避免了因析產程序可能導致的執行遲延,充分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供 稿: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徐曉燕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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