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工傷保險資格認定行政案件作出終審宣判,認定農民工王某在履行承攬合同過程中受傷,依法不構成工傷,并據此撤銷了此前行政機關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行政復議決定,以及一審行政判決。
據介紹,2023年2月初,桐梓縣某建材有限公司與自然人令狐昌某簽訂《施工合同》約定,桐梓縣某建材有限公司將其公司經營場地內的彩鋼棚發包給令狐昌某拆除和維修,令狐昌某應按公司要求完成彩鋼棚拆建并交付成果。隨后,令狐昌某聘請了當地農民工王某提供勞務。2023年2月10日,農民工王某在拆除桐梓縣某建材有限公司內堆料場的彩鋼棚時,從高處墜落受傷,經鑒定為工傷十級。后王某向遵義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以“桐梓縣某建材有限公司將建設工程發包給自然人令狐昌某,令狐昌某不具備用工主體,雙方之間的發包系違法發包”為由認定其屬于工傷,應由桐梓縣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擔工傷主體責任。桐梓縣某建材公司不服,認為其與王某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系承攬合同關系,遂申請行政復議,并在復議維持之后,依法向鳳岡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桐梓縣某建材公司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令狐昌某,屬于違法發包,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施工合同》已經明確約定令狐昌某需按公司要求完成彩鋼棚拆建并交付成果,合同內容符合承攬合同特征,不屬建設工程范疇,根據《民法典》關于承攬合同的規定,雙方之間系民事承攬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或違法發包。因此,遵義市人社局適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認定工傷屬法律錯誤,遂終審判決“撤銷原工傷認定決定,撤銷行政復議決定及一審行政判決”。
據代理該案的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繆華煉、黃丹介紹,該判決的終審宣判,明確了承攬合同與勞動關系的法律邊界,強調用工主體責任應以合同性質及法律要件為前提。對于需要建筑施工資質要求的項目,若建設單位將其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依法應當由具備用工主體的單位承擔工傷主體責任。但是,對于不需要建設施工資質工程發包或者分包,則勞動者在履行承攬合同中受傷,即便是因工作原因導致,也依法不能認定為工傷。該案的終審改判,對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價值參考。(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行政法務中心:楊俊梅、韓朝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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