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是確定發包方付款責任、保障承包方合法權益的關鍵問題。
如果合同約定“結算后支付工程款”但因為結算承包人起訴的,利息應從何時開始計算?
最高院在《陜西中煤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陜西涌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合同中明確約定“結算后支付工程款”,表明雙方對付款時間有明確的預期。如果結算未能達成一致,承包人通過訴訟主張權利時,起訴時間可視為付款時間的合理起算點。因此,利息應從起訴時間開始計算。
最高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八條的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本案中,《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37.8條約定:“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十七條“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第一款約定:“雙方約定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比例是:按工程進度分月撥付工程價款;發包人確認工程量后支付8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決算后支付到工程造價的95%,剩余的5%為保修金。”第十九條“竣工與結算”第二款約定:“本工程竣工后據實結算”。
因此,中煤公司和涌鑫公司對工程款付款時間有明確約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應從應付工程款之日開始計付,中煤公司主張工程款應從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息缺乏依據。
因涌鑫公司與中煤公司對工程款具體結算金額一直未達成一致,在中煤公司提起訴訟前無法確定欠付工程款的應付時間,故二審法院認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日為中煤公司起訴之日即2019年1月2日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約定 “結算后支付工程款” 但未結算時,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不能簡單地依據合同字面約定,而需要結合法律規定、雙方過錯、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導致訴訟的,利息通常從起訴之日起計付。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關注點贊轉發,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