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旅游圖的是放松開心,可萬一遇到旅行社“掉鏈子”,消費者的權益誰來保障?早在《旅行社條例》制定時,相關部門就考慮到了這些情況,其中第十五條關于質量保證金的規定,正是為游客撐起的一把“保護傘”。今天,全國旅游市場法制調研中心的調研員帶大家了解一下。
《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明確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通俗來講,當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降低服務標準,比如承諾的星級酒店變成小旅館,或者旅行社突然倒閉,導致游客交的錢打了水漂,這時候質量保證金就派上用場了。監管部門會根據調查結果,動用這筆資金先行賠付,避免游客陷入維權無門的困境。這項規定既約束了旅行社規范經營,也讓消費者在選擇旅游產品時多了一份安心,在無形中維護著旅游市場的良性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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