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離家”看似是緩和矛盾的折中選擇,實則暗藏法律風險。近期,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徐天馳律師團隊代理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中,面對男方以“同居期間共同出資”為由索要160萬房產補償的復雜局面,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徐天馳精準鎖定關鍵證據,成功守住女方婚前房產,僅支付36萬補償款,為“離婚不離家”模式下的財產糾紛提供典型解決路徑。
離婚被索要160萬房產?家理律師一招破局,36萬守住女方婚前房!
案情簡介
張女士與王先生于2012年通過相親相識,2013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為再婚。張女士婚前育有一子小張,婚后與王先生共同生活。2015年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張女士婚前購置的門頭溝房產歸其所有,但離婚后二人仍同居生活,并于2017年復婚。復婚后,王先生對家庭冷漠疏離,甚至在張女士及家人生病時毫無關懷,雙方矛盾激化后分居。2022年,張女士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王先生雖同意離婚,卻主張分割門頭溝房產80%份額(折價160萬元),并要求返還同居期間支付的13萬元“撫養費”,雙方陷入僵局。張女士來到家理律師事務所委托徐天馳律師為其代理。
家理檔案:離婚被索要160萬房產?家理律師一招破局,36萬守住女方
辦案經過
爭議焦點一:32萬還貸是否為共同出資?
王先生聲稱,復婚前同居期間曾向張女士轉賬32萬元用于償還門頭溝房產貸款,應視為共同出資,要求分割房產增值部分。
家理律師通過調取離婚協議、房產證、銀行流水,證實房產為張女士婚前個人財產,貸款亦由其獨立償還;提交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王先生轉賬時明確表示“為復婚表誠意”,結合雙方離婚狀態,鎖定32萬元為贈與性質,非共同出資,贈與已完成且無法定撤銷情形,男方無權要求返還或分割。
爭議焦點二:13萬元“撫養費”是否需返還?
王先生主張,同居期間轉賬13萬元用于孩子小張治病,要求張女士返還。
家理律師收集小張住院記錄、醫療費支付憑證,證實款項確用于孩子治療,王先生明知無撫養義務仍自愿贈與,且未約定返還條件,主張贈與行為有效,“離婚不離家”期間經濟往來需綜合性質判定,單方“事后追索”缺乏法律依據。
案件結果
法院經過嚴謹審查,最終判決:
1.門頭溝房產歸屬:張女士婚前個人財產,王先生32萬元系贈與,結合同居期間少量共同還貸事實,判決張女士支付折價補償36萬元(遠低于男方160萬元訴求);
2.“撫養費”爭議:13萬元為自愿贈與,駁回男方返還請求;
3.公積金分割:王先生名下10萬元公積金余額,按共同財產比例分割,支付張女士5萬元。
家理律師事務所徐天馳律師
家理律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雖然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但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房產的購買情況、出資情況都較為復雜。
本案中女方婚前購房,但男方有幫忙還貸的行為,加之雙方同居期間,財務狀況混同,無法簡單通過計算出資比的方式直接分割,故法官在裁判時一般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留給法官較大自由裁量的空間,分割結果往往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預估性。
案外說法
在法律意義上,離異意味著夫妻關系的結束,但在情感和生活上,分離并不是這么簡單,還有對孩子的感情、社會中的看法、經濟等問題橫亙在眼前。
對于離婚不離家的當事人,需警惕財產混同、債務連帶及重婚風險。對于涉及婚前房產婚后還貸、股票基金投資分割、同居期間經濟往來等復雜情形的婚姻家事糾紛,因法律事實認定復雜、證據固定難度高。因此,家理律師建議,遇到此類困境時,當事人可先向專業律師咨詢,充分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和切實可行的法律途徑后再做決定。 婚姻關系的結束應是情感與法律的雙重切割,理性厘清財產,方能守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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