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檔普法節目中,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法官韓繼升將“兩行人相撞案”作為普法案例向大眾介紹,并在節目中提出“行人安全距離”這一概念,引發網友的廣泛討論。許多網友擔憂發問:“好好在路上走著,會不會因為沒保持‘安全距離’卷入糾紛?”
5月10日,該事件出現反轉,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回應稱,真實案情與普法案例介紹的案情、網傳案情存在較大出入,關于“安全距離”,表述存在使用不恰當的問題,并就法官描述事實不準確、表述不當向公眾誠懇道歉。對此,法律人士認為,行人之間保持“安全距離”的提法超出大眾常識,在邏輯上也不嚴密,此種提法并不合理。
法院在普法節目中錯誤使用“安全距離”概念、歪曲案件事實的表述,不僅導致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質疑,更暴露了普法工作的形式化與不專業。這場因“表述不當”引發的輿情海嘯,折射出司法與公眾溝通的深層裂痕,也為法治社會的普法實踐敲響警鐘。
案件的核心爭議源于法院在普法節目中的失實描述。法官稱劉某“突然轉身往回走”,并認定王某“未保持安全距離”,但后續公布的監控視頻顯示,劉某僅是緩慢轉身站定,而王某因分心快步撞上。法院在未公開視頻的情況下,套用機動車“安全距離”概念解釋行人責任,將法律條文生硬移植到生活場景,直接觸動了公眾對司法“機械執法”的焦慮。
這種表述的荒謬性在于:法律從未規定行人間的安全距離標準。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安全距離”條款僅針對機動車,而行人互動具有隨機性與低風險性。法官將交通法規類推至行人,既缺乏法律依據,也違背生活常識。網友調侃“行人需自帶測距儀”“轉身需打轉向燈”,正是對司法邏輯異化的辛辣諷刺。
該案爭議的核心,在于司法語言系統的”交通事故“,當法官將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針對機動車的”安全距離“概念強行移植到行人場景,實質是法律術語對日常語境的暴力入侵。這種機械的法條拼接,如同將航空管制條例應用于廣場舞場地,必然引發認知秩序的混亂。普法節目中”突然轉身“的戲劇化描述與真實視頻中老人遲疑轉身的畫面落差,更構成了對公眾認知的二次撞擊。
法院判決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的過錯責任原則,認定劉某因轉身未觀察后方負主責(70%),王某因未盡注意義務負次責(30%)。盡管調解結果符合過錯比例,但“安全距離”的表述卻將法律推入“技術正確”與“常識背離”的矛盾中。
法律移植的失誤背后,暴露出司法傳播的認知偏差,法官試圖用“安全距離”這種看似專業的術語提高普法權威性,卻忽視了行人交通行為的非標準化特質,這種法律語言的“超速行駛”,最終在法律解釋與公眾常識之間制造了致命的追尾。
該事件的戲劇性反轉,凸顯新媒體時代證據呈現的吊詭,普法節目選擇性地隱匿現場視頻,用“突然轉身”的文學化敘述替代客觀事實,實質是司法權威對傳播規律的屈從。當法官在攝像機前用語言重構案件事實時,已經不自覺地將法律敘事異化為流量劇本。這種證據展演的缺失,使得普法節目淪為法治版的“真人秀”,有沖突、有反轉,唯獨缺少真相的錨點。
因此,此次輿情暴露出普法工作的三大短板:事實表述失真、法律解釋僵化、溝通渠道封閉。法院未在普法初期公開視頻,僅憑片面描述引導輿論,最終導致“反轉”與被動道歉。其教訓深刻:普法須以完整證據鏈為基礎,避免“口頭敘事”誤導公眾;法律術語需結合生活語境轉化,杜絕“法條搬運”;及時回應質疑,以公開促公正。
法院后續公布的監控視頻,恰似照進黑箱的強光,畫面中老人3.2秒的轉身過程,將此前描述的“突發性”消解殆盡。這種證據的視覺化呈現與語言表述的鴻溝,構成對司法公信力的消解。更值得警惕的是,62%的受訪網民表示“不再相信短視頻普法”,反映出碎片化傳播對司法權威的慢性侵蝕。
輿情退潮后,這場因7萬元賠償引發的普法危機,終以司法機器的自我糾偏畫上句號。但當另一個法官再次面對攝像機時,是否記得法律傳播不是劇場表演,每一個專業術語都需要經過常識濾鏡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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