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后,很多為革命辛勤工作的老干部、老同志,由于身體原因(負傷、生病)而無法繼續工作,處于全休或半休狀態。一些年屆六十歲的老干部老同志,仍然工作在崗位上,沒有退休。
當年,由于干部人事管理尚未建立健全完善的退出機制和離退休規定,所以很多老干部老同志到了退休年齡和身體狀況欠佳,仍然奔波著勞累著。很多人都是病倒在或病逝在工作崗位上。
到了1978年,國家專門下達文件,規定了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干部)的退休政策。特別是對一些參加革命工作較早的身體不好的老干部,制定了退休后領取工資的標準。
按照1978年的文件精神,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工資發放標準是在職期間基本工資的百分之百(當年個人工資收入像獎金、工齡、補貼等等基本沒有);抗戰時期參加革命的,工資發放標準是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工資發放標準是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國后參加革命的是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
這個規定下來后,老干部老同志的收入基本就按照這個標準下發。當時還沒有離休和退休這個概念,但一些高級干部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參加工作的,有離職休養一說。離休概念,還是1982年由中央正式提出的。
1982年4月,為了進一步理順和規范老干部老同志退休和離休政策,中央連續下發了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文件:《關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決定》和《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
兩個文件規定了:凡是建國前參加中共所領導的革命戰爭的、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老同志,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可以享受離職休養。這項規定,將過去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期、職務和級別確定離休的做法,進行了調整、規范和明確。
兩個文件下達后,能夠享受離休的老干部老同志,對中央規定的“離休概念”一目了然。離休的兩個硬件清清楚楚:一是建國前(截止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的,一是享受過脫產供給制(離開家庭由革命隊伍和組織統一安排生活)待遇的。符合這兩個條件的,就可以離休;不符合這兩個條件的,只能退休。同時,對少數從事地下工作的老干部老同志,雖然他們中的一些人沒有享受過供給制,但他們屬于特殊的革命者,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享受離休待遇的老干部老同志,離開原崗位后,個人的政治、組織、經濟、生活、醫療等等待遇基本不變。尤其是工資待遇,一是與工作期間收入不變,二是與職務相同干部工資調整時保持同步不變。軍隊干部離休后,仍然保留軍籍(不發軍裝,不授軍銜)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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