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青春本該是充滿歡笑和友情的時光,然而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一所中學里,15歲同窗共讀的小張和小李卻要對簿公堂。究竟是什么原因,讓這對昔日好友反目成仇?在這起案件的背后,又隱藏著哪些值得我們深思的法律問題?近日,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手機里的存款不見了
小張和小李是南寧市某中學初三年級的同班同學,雙方在校期間為走讀生,放學后經常結伴回家,周末還共同外出游玩,是一對好朋友。
2023年2月至7月間,小張因父母嚴格控制自己的零花錢,給自己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為套取父母更多的零花錢,他利用自己掌握父母微信支付密碼的便利,在使用父母手機時,未經父母同意,前后20余次通過微信將父母銀行賬戶的存款轉賬到同學小李的微信賬戶中,并以支付小李保管費為由,要求小李對自己的錢財進行保管,前后轉賬金額共計44600余元。
2023年7月16日,小張父母發現小張擅自轉款后,要求小李父母退回所有小張轉賬過去的錢。接到電話的小李父母一臉茫然,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小李父母馬上查看手機微信賬戶,及時將小李微信賬戶中僅余的5000余元退了回去。之后,小李父母了解到小李也使用了部分小張的錢,又返還給小張父母1萬元。
然而事情還沒有完結,小張父母認為,小李應當將收取的錢全部退還。小李父母認為不合理,雙方各持己見。因為沒有拿回所有的錢,小張父母將小李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償還29500余元。
已核實費用:按照誰使用誰負擔分配
法院審理查明,4萬多元的款項轉入小李的微信賬戶后,相關款項的使用消費均由小李控制密碼開支,分別為兩人共同使用和小張個人使用,包括:一部分支付小李保管費、幫忙道歉的報酬;一部分是小李未經小張同意用于自己的各類消費娛樂;一部分由小張個人通過掃碼支付給商家后換取現金進行消費娛樂;一部分由小張個人用于各類消費娛樂;一部分由小張、小李共同消費娛樂。
審理中,法官進一步了解到,事發后小張與小李核算款項時私下錄了一段錄音和一段視頻,該錄音和視頻的內容主要有:小李承認收取了2000元的保管費,另外應小張要求幫忙去道歉,收取報酬900元;小李稱小張使用了約1.2萬元,小張也認可;小李稱兩人共同外出游玩消費8000元左右,其中有一天共用了3000元至4000元,小張也認可;小李自認用了1萬多元。
法官認為,要厘清小張和小李之間的微信轉賬糾紛,需要處理好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關于案件中的法律關系性質和效力認定問題。案件中,小張擅自將父母銀行賬戶的款項轉至小李的微信賬戶,并以支付報酬為對價委托小李保管,雙方成立了保管合同關系。
因小張、小李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他們之間達成的保管合同關系與雙方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也就是不具備訂立保管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且小張的父母不予追認,因此兩人之間的民事保管合同關系無效。同理,小張從委托小李保管的款項中處分給小李的保管費、幫忙道歉的報酬或涉及贈與的款項等,因小張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經其父母追認,也是無效行為。
其二,關于涉案款項的返還處理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兩人保管合同無效,小李應把其保管的微信賬戶尚未使用的款項5000余元予以返還。同時,對于已經使用不能返還的3.95萬余元,因兩人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合同的無效都有過錯。
經查明,小張個人使用了1.2萬余元,小李使用了1.1萬余元,二人共同使用了8000余元,對于能夠核實使用人的款項,應按照誰使用誰負擔的原則處理。共同使用的8000余元費用,由小張和小李各負擔4000余元。那么還有8000余元無法核實是由誰使用的,該如何處理呢?
無法確認費用:各自承擔一半
對于無法查明使用人的8000余元。法官認為,第一,因小張和小李均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張以支付報酬為由要求小李保管款項,對案件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較大,合同無效后,小李并不能從中獲得任何報酬。第二,案件糾紛發生時,兩人年齡均為15周歲上下,年齡相仿,均具有與該齡段相應的認知能力,雙方對已經使用的款項均有相應的舉證責任,小張有權監督款項的開支,而小李掌管著支付密碼,其應負有較大的舉證責任來證明款項的開支情況。第三,雙方父母介入事情的處理后,都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分別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張,造成相關案件事實難以查明,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結合各方的過錯程度等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剩下的8000余元款項由小張和小李各承擔一半的責任。
法官認為,兩人的父母應教育引導小孩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念和消費觀念,避免子女做出與其年齡、心智不相匹配的行為,但其教育管理不到位,以致造成損害后果的發生,雙方父母都負有過錯責任,作為監護人,應各自承擔相應監管教育不力的民事責任。因小李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沒有證據證實其有財產能夠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小李的民事責任應由其監護人即父母承擔,小李無須承擔本案民事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扣除小李父母已返還的5000余元和已賠償的1萬元外,小李父母只應賠償小張9000余元。
法官提醒,因手機微信、支付寶等支付方式的廣泛使用,而父母對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不到位,導致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的手機進行轉賬、消費;同時,許多未成年人尚未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和消費觀,經常會出現與其年齡不相符的大額消費,給家庭造成了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該案的發生就具有典型性。
結合案件事實來看,兩人的父母均未能正確引導各自的小孩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和金錢觀,且小張的父母將自己的微信賬號交給小張使用,又疏于管控,導致轉出大額資金交給小李保管后被用于非正常、非理性的開支消費,特別是發生了小李未經小張同意擅自使用款項的情況,造成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因此該案對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和消費觀,避免家庭財產損失,具有一定的現實參考意義。
【觀察思考】
教育未成年人樹立正確消費觀
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院長 陳星
隨著科技的發展,我們也常常看到很多未成年人正在越來越熟練地使用移動支付,這本是一個常見的現象。而在本案中,卻變成了一個遠超出未成年人正常消費金額以及涉及多方的民事案件,應引起家長們的重視。
現代社會中,因移動支付的廣泛使用,導致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的手機進行轉賬、消費,心智不夠成熟的未成年人,在這樣的環境下,很容易因沒有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和消費觀,從而出現與其年齡不相符的大額消費,并損害家庭財產利益。像本案中的無效保管合同,導致一對好友對簿公堂,影響了同學關系。父母在生活中,一方面要保管好自己的移動支付賬號、密碼;另一方面要注意教育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和消費觀,避免子女做出與其年齡、心智不相匹配的行為。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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