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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借貸領域,個別市場主體試圖通過“借資質”“走通道”規避監管紅線。近日,廈門法院審結一起典型案例——某貿易公司借用小貸公司資質從事放貸業務,最終被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對違規“通道業務”敲響法律警鐘。
案情回顧
資質借用下的放貸迷局
2023年7月,重慶某小貸公司與王某、周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向二人發放30萬元貸款,年化利率24%,并由周某以其兩套廈門海滄區的房產設定抵押擔保。
同日,小貸公司與廈門某貿易公司在線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上述債權及抵押權無對價轉讓給貿易公司,且貸款發放當日,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立即通過案外人預收利息1.05萬元。
法院查明
該筆貸款實際由貿易公司全程操作,從業務推薦、合同簽訂到手續辦理均由其主導,小貸公司僅作為“通道”提供資質。雙方合作模式顯示:貿易公司無放貸資質,卻通過“即貸即轉”的債權轉讓形式,借小貸公司之名行放貸之實,形成“資質借用+通道業務”的違規閉環。
裁判要點
穿透表象,嚴守金融監管紅線
合同效力:揭開“債權轉讓”面紗
法院認定,貿易公司無金融放貸資質,卻借助小貸公司通道從事經營性放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于金融業務特許經營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案涉《借款合同》因“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被認定無效,依附于主合同的《抵押合同》亦隨之無效。
責任承擔:回歸“資金返還”本質
王某、周某需返還實際收到的借款本金28.95萬元(扣除預扣利息1.05萬元);
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摒棄合同約定的24%年化利率;
因抵押人周某對合同無效無過錯,法院駁回貿易公司對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請求,亦不支持其律師費、保全保險費等訴求。
費用處理:合理成本有限支持
法院結合過錯程度,僅支持貿易公司因訴訟產生的保全申請費1990元,其余非必要費用因合同無效后果由過錯方自行承擔。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以司法“穿透式審查”
筑牢金融安全屏障
本案直擊“通道業務”核心——無資質主體企圖通過“貸款發放+債權轉讓”的形式合法化,實質是對金融監管秩序的蓄意規避。
法院通過“實質重于形式”的審查原則,明確三大裁判規則:
金融業務特許經營不可突破:放貸業務屬持牌機構專營領域,任何主體不得通過“資質借用”“協議安排”等隱蔽方式變相從事,否則合同效力不予認可;
違規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對擾亂金融秩序的“通道業務”,司法不僅否定其合同效力,還通過“資金占用成本按存款利率計算”等方式,讓違規方承擔低于預期的收益后果,提高其違規成本;
善意第三人權益保護:認定抵押人無過錯不擔責,避免其因“隱蔽違規”卷入風險,體現司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
本案判決為市場主體劃出清晰紅線:任何試圖以“借道”“包裝”等手段規避監管的行為,終將被司法“穿透”,面臨合同無效、責任自擔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金融領域“持牌經營”是鐵律,依法經營是企業行穩致遠的基石。企業應杜絕“借資質”“走通道”的僥幸心理,個人需警惕無資質主體的放貸陷阱。湖里法院將持續以“穿透式司法”打擊金融亂象,守護信貸市場健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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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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