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陳棪
一、參考案例
(2023)閩民終666號民事裁定 A銀行等七家商業銀行組成的銀行團與B公司、C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二、案情簡介
2014年8月X日,A銀行等七家商業銀行組成銀行團共同作為出借人,與B公司達成融資貸款的合意,B公司作為借款人,C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署了《貸款協議》。該《貸款協議》約定七原告組成的銀行團向B公司發放貸款合計6000萬美元,借款期限三年,期內利率為年利率4.15%+每個計息期的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 (LIBOR)之和。同日,W某與銀行團代表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保證協議》 ,對案涉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4年8月1X日、2014年 8月2X日銀行團分兩筆向B公司發放貸款本金共計6000萬美元,扣除《貸款協議》約定的費用后,實際到賬59111388.9美元,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放款義務。后案涉借款通過D公司轉入境內,并最終交由E公司、F公司等使用。在上述貸款發放完成后,B公司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故七原告組成的銀行團將W某、B公司、C公司等訴至法院,訴請判令:1.B公司償還本案原告借款本金,期內利息,逾期利息 ;2.B公司支付本案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認證費、翻譯費等因主張和維護債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3.W某、C公司等對上述第 1-2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由被告方共同承擔。該案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七原告的起訴。原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法院的裁定并指令一審法院審理。
三、法院裁判觀點
本案中, A銀行等七原告的訴訟請求除了判令B公司償還本案借款本金、利息和本案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認證費、翻譯費等因主張和維護債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外,還請求判令W某、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等被告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以主債務人B公司已于2020年被宣告解散,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義進行活動或承擔民事責任,不再具備主體資格為由,全案駁回原告的起訴不當。主債務人B公司是否被宣告解散,并不必然影響到主債權合法有效的認定。一審法院以“擔保人系以主債權合法有效作為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基礎”為由,簡單全案駁回起訴,未考慮原告關于除主債務人以外的其他被告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綜上,本案應當繼續審理。
四、啟迪意義
主債務人公司是否被宣告解散,并不必然影響主債權合法、有效性的認定。在債權人訴請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同時,若還訴請擔保人及債務關聯方承擔相應擔保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案件中所呈現的相關證據等,對主債權的真實性、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慎的認定,不能僅以主債務人公司解散,不再具備債務人的主體資格以及“擔保人系以主債權合法有效作為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基礎”等為由,簡單地全案駁回原告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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