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丙公司
被告:丁公司
第三人:戊公司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丙公司訴請:
判令戊公司協助辦理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
在第 1 項請求履行完畢后 7 日內,丁公司協助辦理一號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本案訴訟費用由丁公司承擔。
庭審中,丙公司撤回要求丁公司支付延期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的訴求。
事實理由:丙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開始占有使用一號房屋,并陸續簽訂供熱、燃氣合同。2020 年 12 月 28 日,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支付全部房款 2750789 元。合同約定丁公司應在 2021 年 1 月 31 日次日起 730 日內辦妥產權登記,否則按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一號房屋存在戊公司的抵押權,但丁公司售房時表示戊公司同意銷售,且合同附件有戊公司同意銷售函件。根據相關法律,戊公司在丙公司支付全部房款后,僅能就售房款優先受償,應協助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丁公司也應履行協助辦理產權登記的義務。
(三)被告與第三人答辯
丁公司未作答辯。
戊公司述稱:
同類案件已認定購房主體應為自然人,丙公司不是實際購房人,不具訴訟權利,應駁回起訴;
丙公司購房事實存疑,需查實是否借購房對抗抵押權;
即便存在真實購房行為,購房協議也不能對抗戊公司合法抵押權;
戊公司抵押權并非基于房屋開發貸款設立,對丁公司無資金監管義務,無過錯,抵押權不應消滅,不應注銷抵押登記;
丙公司為法人,一號房屋為辦公用房,不符合房屋消費者物權期待權保護條件,戊公司仍應就一號房屋優先受償,不應為丙公司辦理過戶登記。
(四)法院認定事實
房屋買賣相關:2020 年 12 月 28 日,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約定丙公司以 2750789元購買一號房屋,合同載明房屋已抵押給戊公司,抵押登記日期為 2020 年 5 月 26 日,債務履行期限至2022 年 5 月 28 日,雙方辦理了網簽備案。丙公司支付購房款,丁公司出具發票,丙公司辦理房屋入住。
抵押相關:2020 年 5 月 22 日,己公司與戊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融資額 250000000 元,并辦理公證。2020 年 6 月 10 日,戊公司與己公司、丁公司簽訂《抵押合同》,丁公司以包括一號房屋在內的房產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評估價值 503860000 元,抵押金額 500000000 元,辦理公證和抵押登記。
其他:戊公司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出具同意抵押房屋銷售聲明,包括一號房屋,但仍主張對抵押物享有抵押權。后戊公司申請執行證書,確定對丁公司抵押的不動產行使抵押權并優先受償。
二、爭議焦點
丙公司是否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是否為一號房屋實際購房人?
丙公司與丁公司的購房協議能否對抗戊公司對一號房屋的抵押權?
戊公司是否應協助辦理一號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丁公司是否應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主體資格
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雖然戊公司以同類案件認定購房主體應為自然人,質疑丙公司訴訟資格,但并無明確法律規定法人不得購買此類房屋,丙公司基于合同關系主張權利,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二)抵押權與購房協議的關系
戊公司同意丁公司銷售抵押房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在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情況下,其僅能就轉讓價金優先受償,喪失對已售房產的物上追及力。丙公司已支付全部房款,戊公司對一號房屋優先受償權的基礎已喪失。
(三)各方義務認定
丙公司履行了支付房款義務,丁公司作為出賣人,在抵押權注銷后有義務協助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戊公司作為抵押權人,在喪失對一號房屋優先受償權基礎的情況下,應協助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缺席判決:
本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戊公司協助丙公司辦理一號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
本判決第一項履行完畢后 10 日內,丁公司協助丙公司辦理一號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五、案件啟示
交易前審慎調查:購房方在購買抵押房屋時,不僅要確認抵押權人是否同意銷售,還需了解抵押相關具體情況,避免后續糾紛 。
抵押權人權利邊界: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物轉讓后,應明確自身權利范圍,避免因對法律規定理解偏差,導致權利主張無法得到支持 。
合同履行與風險防范:合同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出賣人在房屋存在抵押的情況下,需妥善處理抵押與產權登記的關系;購房方要關注合同約定的產權登記時間及違約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