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威信警方
原標題:威信縣公安局破獲一起合同詐騙案
2025年5月12日
威信縣公安局經偵大隊
破獲一起合同詐騙案
抓獲嫌疑人1人
2025年4月21日,威信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李某勇報案,稱其租賃給李某某的價值32萬余元的鋼管材料被私自變賣。經查,2024年12月14日,李某某與李某勇簽訂鋼管租賃協議,支付1萬元押金,租期至2025年6月29日。后李某某將鋼管運往鎮雄縣某廢品收購站變賣,獲利約12萬元。經多次催討未果后,李某勇選擇報警。
2025年4月24日,經偵大隊立案偵查。5月12日,嫌疑人李某某主動投案自首,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據李某某交代,其于2024年12月14日和16日分兩次將租賃的鋼管私自變賣。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被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01
什么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和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02
合同詐騙犯罪手法
01
以假亂真“飾耳目”
犯罪分子以虛假的證明材料虛構不存在的單位,或偽造身份證明、冒用他人名義,在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后就溜之大吉。
02
招搖撞騙“唱空城”
犯罪分子虛構購銷產品、發包工程、投資協作等名目騙簽合同,待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得到擔保財產后迅速逃逸。
03
一唱一和“演雙簧”
犯罪分子利用媒體和網絡先發布虛假廣告,冒充國家行政機關、國有企業、部隊和知名民營企業等單位名義,以緊俏和滯銷商品為誘餌,通過以一方需購買某種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來演“雙簧”,隨后誘惑第三方參與進來,上當受騙。
04
虛張聲勢“空手道”
為證明自己“有經濟實力”,犯罪分子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作擔保,誘使對方當事人信任,再利用經濟合同詐騙錢財。
05
先舍后取“釣大魚”
犯罪分子本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為達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對方當事人相信其履約能力和誠意,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待詐騙到大量錢財后立即銷聲匿跡。
06
高進低出“連環套”
犯罪分子先以高價簽訂買賣合同并交付小額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貨款,在騙取對方信任后,想方設法拿到全部貨物,然后迅速將這些貨物進行低價傾銷,隨后迅速逃跑。
03
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只想單方享有合同的權利而無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愿,非法占有合同對方當事人的錢財是其目的所在。合同欺詐的行為人采取欺詐的方法,旨在使相對方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作出對自己有利的法律行為來間接牟取一定的非法利益。
04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區別
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糾紛,受合同或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所產生的矛盾,也僅僅發生在當事人之間,不會影響合同以外他人的權益。合同詐騙是指以欺詐的主觀故意,采取訂立合同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行為。
05
如何防范合同詐騙的發生
01
以是否超過經營范圍為標準判斷項目的真實性
在與對方商談合作項目時,詳細了解對方的經營范圍。如果對方在合作項目中的行為,超出其工商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則對方的行為至少是違法的,應引起高度重視,必要時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咨詢。切忌腦子一熱,一擲千金的行為。
02
認清合同公證和見證的內容
一般而言,公證和見證的內容,只是可以證明雙方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實的。簽名的真實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內容的真實。因此,簽訂合同時應多留個心眼,不要輕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03
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
對于首次交易的對象,廠商們應通過查驗身份證或前往工商局查詢資料來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身份和單位行騙。
04
注意交易過程中的反常現象
雖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較為隱蔽的詐騙方法,但在實施過程中并非無跡可循,這就需要商家們在交易過程中多幾個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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