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確理解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客觀要件?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各種虐待的行為。虐待的方式是很多種:有的是肉體折磨,如捆綁、毆打、凍餓等。有的是精神摧殘,如侮辱、諷刺、限制行動自由等。虐待行為必須是經常的、一貫的,并且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偶爾一次的打罵、凍餓,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該罪的犯罪對象是需要看護、監護的人,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患病的人等。根據法律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惡劣,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虐待手段兇狠殘忍的、虐待動機卑鄙的、長期進行虐待的、先后虐待多人的等情形。司法實踐中,判斷情節惡劣,主要可以從虐待對象、虐待動機、虐待手段、虐待時間、虐待次數、虐待后果等方面進行考察。如果看護、監護人在照看過程中流露一些不滿情緒,對于監護、看護人的輕微批評或者抱怨,不能作為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處理。對于虐待行為情節不惡劣、后果不嚴重的,應當采用批評教育的方式解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二、如何理解具有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的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為人實施虐待行為,往往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后果,按照刑法的規定,應當按照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虐待行為過程中,有意圖地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或與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數罪并罰。
三、在體育運動中,負有看護、監護職責的人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非法使用興奮劑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罪中的"情節惡劣",以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定罪處罰:(1)強迫未成年人、殘疾人使用的;(2)引誘、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長期使用的;(3)其他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殘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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