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對于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保證各類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深遠意義。
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制定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有何重大意義?這部法律規定了哪些制度舉措?如何推動法律的貫徹落實?本期起,中國城市報“發聲·民營經濟”欄目,邀請知名專家學者、民營企業家代表進行深入探討。
第十三屆、十四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蔡繼明:
關鍵是確認民營企業家通過合法合規經營獲得收入的合理性
民營經濟促進法共9章,包括總則、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規范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在此,我僅對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章權益保護談些自己的認識。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章權益保護第五十八條規定:“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眾所周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早在2004年就已經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2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也明確“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第二百零七條更進一步明確“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無論作為一般的公民還是作為民事主體,其財產權利都已受到其位階遠高于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憲法和民法典的保護,為什么還要在民營經濟促進法中特別加以強調呢?
一般而言,對公有財產不受侵犯通常沒有異議,但若強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都應該得到保護”,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究其原因,就在于按照傳統的勞動價值論,只有活勞動才創造價值,勞動收入得到保護是天經地義的,而非勞動要素不創造價值,非勞動要素所有者的收入是憑借非勞動要素所有權對勞動者創造的剩余價值的無償占有,屬于剝削收入,但要消滅剝削,就必須消滅產生剝削的財產私有制。所以,保護私有財產和發展民營經濟(非公經濟)只能是權宜之計。正因為如此,改革開放以來,盡管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已經超過“五六七八九”,黨中央、國務院也多次發文強調“兩個毫不動搖”“兩個平等保護”,但消滅私有制和質疑民營企業家財產收入合理性的聲音總是不絕于耳。
所以,僅僅在相關法律條款中寫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還是不夠的。在民營經濟促進法頒布實施后,還必須全面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引導社會輿論正確地看待民營企業人士通過合法合規經營獲得的收入。也就是要辨明,這種通過合法合規經營獲得的收入是否是合情合理的。
應該看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分配制度已經發生了非常深刻的變化。中共十三大基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現實,強調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中共十四大提出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結合,中共十六大確立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中共十七大則把這個原則上升為一種制度。中共十八大以來,黨的歷次代表大會和全會都明確強調,要完善由市場評價要素貢獻,并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根據中共十六大以來所確定的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判斷一種要素的報酬是否合情合理,不在于它是來自勞動要素還是非勞動要素,而在于其報酬與貢獻是否一致。只要確認民營企業人士是根據資本、土地、技術、管理、知識、數據等非勞動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所獲得的收入以及由此形成的財產,就應該和勞動者按勞動貢獻獲得的收入以及由此形成的財產給予同等的法律保護。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上之所以反復出現“吃民營經濟飯,砸民營經濟鍋”的現象,很大程度上是認為民營企業家獲得的非勞動收入具有剝削屬性。只有明確了民營企業家的收入不僅是通過合法合規經營取得的,而且是其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應得的,是合情合理的,保護私有財產才被人們認為是天經地義的,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各項法律條款才能真正落在實處。
■來源:中國城市報記者張阿嬙采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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