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導報綜合報道 臺灣地區僅存的核電三廠2號機組將于17日停機除役,在野黨合推“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草案,昨天(13日)在臺民意機構“三讀”通過,停止運轉的核電廠最多可延役20年,但仍須臺電主動提出申請。臺行政機構負責人卓榮泰13日仍稱,核三“依法”于17日除役,即使申請延役,相關程序及安全檢查約需三年半。意味著未來兩三年內,臺灣地區不會有核能發電。
臺灣“中時新聞網”報道,據臺灣地區現行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效期最長為40年。由國民黨、民眾黨聯手提出,獲“三讀”通過修改版本增訂延役期限,最長為20年,亦即核電廠在安全無虞狀況下,可運轉60年。
對于已停役的核電廠,“三讀”條文也明訂“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后,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確認安全無慮,并審核同意,即可繼續運轉。
民進黨昨天在臺民意機構開會時使出人海戰術,共30位綠營民代登記發言。民進黨民代莊瑞雄激動宣稱,蘭嶼放了10萬桶核廢料已有43年,蘭嶼人好像矮人一等。民進黨民代林宜瑾也稱,在臺灣正式進入“非核家園”的前4天,藍白民代硬要推翻除役標準,她再次喊出“大罷免大成功”。
國民黨籍“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葛如鈞認為,核三廠2號機17日就停止運轉,有能源安全才有臺灣安全,希望跨黨派支持。
國民黨民代王鴻薇強調,修“法”只是放寬“核管法”中的延役限制,“仍由經營者臺電決定是否提出延役”,再由主管機關審核。她諷刺,民進黨派出30人發言,竟無一人看懂,只會像鸚鵡般重復“大罷免大成功”。
卓榮泰昨天受訪時稱,即使修“法”通過,不代表核三廠2號機可以繼續運轉。若要重啟,須經安全檢查程序,依照臺電估算,重啟核三廠需要三年半。他稱,臺灣沒有重啟核電廠的經驗,包含地震帶是否影響、設備能否更新、維修零件是否買齊,均需考量。卓榮泰也再次宣稱,目前臺灣“沒有缺電問題”,就算核三廠2號機除役后會減少3%,“也是在安全容量之上,保證2032年前用電無虞”。
臺行政機構發言人李慧芝稱,修“法”通過后尚無相關細部規范,“故并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臺經濟主管部門稱,核電廠雖取得延役或重啟的“法律”依據,但核三2號機運轉執照效期仍為40年,須在5月17日停機。臺“核安會”表示,將審視修“法”相關影響,做好核電廠安全管制的把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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