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臺北5月13日電 臺灣立法機構13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簡稱“核管法”)。依有關規定,已停止運轉的核電廠仍可申請換發執照,執照有效期可延長至20年。
綜合聯合新聞網、《經濟日報》等臺媒報道,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臺灣核電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最長為40年,期滿后繼續運轉者,應于執照到期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換發執照有效期最長為20年。
多位民意代表指出,核電是臺灣重要的能源手段,符合島內民眾和企業利益。不過,當天通過“核管法”之后,是否延用仍由主管機關決定。
臺媒此前報道,臺灣最后一座仍在運轉的核電設施將于今年5月17日除役,為應對“核電歸零”后供電不足的窘境,中國國民黨、臺灣民眾黨提出“核管法”修正案并達成共識,聯手推動延長核電廠服役年限并放寬重啟條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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