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次普法日記中提到了一些關于“行人安全距離”這個問題的探討,在發布第一集后,我覺得也應該繼續聊一下這件事在輿論發酵后,山東法院“澄清”了整件事,并且公布了現場的監控視頻。
今天我要繼續來聊一聊關于這個“澄清”的法律和道德的思考,這個“澄清”是對一起普法新聞上一位庭長說的話進行了具體說明。
這個說明第一,根據監控視頻顯示,庭長敘述時候為了夸大自己的調解能力,夸大其詞的說是李某突然轉身往回走,在監控視頻看到的是老人緩慢的轉身,而且是停下來撥打電話。并沒有庭長所描述的“突然轉身”。
第二點,在普法節目出現的畫像是兩個男人,但是監控視頻很明顯性別是女性,因此在普法過程,對于性別也做了混淆,且沒有明確這是化名,因此庭長此舉存在重大錯誤引導學習法律的老百姓和法律學者。
第三點,根據監控視頻,是女子走路東想西望,沒有注意到前面的行人,然后把老人撞倒,這屬于過失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么根據鑒定的傷情,如果按照這個事實來判定,女子賠償7萬是算受害者過于善良的表現,因此輿論的導向就這樣被一位庭長給帶偏了。
第四點,后續公開的監控視頻和所描述的案情,我只能用描述案情為了彰顯自己調解成功的能力,進行了夸大其詞,雖然該案件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未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文書。但法院在普法宣傳中將該調解結果作為案例進行推廣,就很容易引發公眾對法律適用的誤解。
對于究竟是哪一種更接近事實,我認為不重要了,在法律角度,我們可以看看之后的公開監控,這個法律依據我們可以思考一下,怎么從法律角度給女子定責。
梳理完一些問題后,我們就要來探討一下核心問題了,在后續是一位該法院的審委會專職人員,他對法官的描述案情,來了一個翻天覆地的變化,仿佛就是兩種不同案情。
對于該法院能夠及時公布監控視頻和對事情做一個“澄清”,在處理應急公關上,法院有進步,對于法官的這種錯誤描述還是夸大其詞,還是其他怎么處理法官,沒有說明,這個就應該保留態度。不能只說因為法官描述不正確,造成網友的誤導,就表示道歉就可以了。
法律工作者,更應該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對于法官確實做錯了,就應該面向社會公布對這位法官的處理后續,停職,免職還是扣除績效,不能一句道歉,就認為可以化解自己制造輿論,錯誤價值和適用法律錯誤的這些事情。
透過這件事情,我覺得以后普法的節目,要很謹慎,也要更加嚴謹,要知道,普通老百姓,他們學習法律的途徑就是媒體,那么媒體如果說為了流量,為了收視,普法的法官為了自己的這個那個考慮,讓案情脫離原本的司法精神,我認為這就會導致老百姓對法律適用的質疑和社會道德的焦慮,就是說,人們會不會連走路,逛商場,去景區,排隊,坐車等等都會害怕這個“未保持行人安全距離”,然后害怕被訛詐錢款?
因此,我建議,普法節目好好做,對提高全民法律知識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公益事情,司法判決需在法理與常理間尋求平衡,普法宣傳應在虛構案情和法律依據中把握尺度。既要維護個體權益,也需避免過度泛化責任。
言而總之,我希望未來可以完善立法、提升司法透明度,并推動社會道德重建,是化解此類爭議的關鍵,不要為了某些個人主義,讓輿論導向成為了社會道德焦慮的導火索。
最后談談這個調解用到了哪些法律條款,可以讓我們以后再侵權賠償方面,有一個參考。這次的調解案例,主要使用的是《民法典》的條款居多,對于是否“平移”了《道路安全法》,就暫時不討論。
在這個調解后,當事人王某是先行支付了一部分,后面的分期,最后一期是在5月份支付,因此適用于民法典1187條: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再就是剛才我提到的過錯認定民法典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為根據監控視頻查看,王某東張西望導致撞倒59歲的女子,這一行為屬于過失侵害,那么就可以適用于這一條,這一條的適用不局限這種情況,還有比如名譽侵權,肖像侵權等等。
還有最后的調解協議,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第八章調解的第96條、97條、99條。
作者:龔翔
圖片:龔翔
漫畫:龔翔
視頻:龔翔
編輯:龔翔
審核:龔翔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