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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來,全省市場監管部門以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為契機,持續加大氣瓶充裝單位監督檢查力度,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現將2024年以來查辦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報。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案為鑒、以案促治,持續加大違法違規案件查辦力度,督促特種設備相關單位全面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舉一反三開展風險防范和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實提升氣瓶安全管理水平,以更加扎實的舉措防范和遏制特種設備事故發生。
一、山丹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山丹縣進源液化氣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2024年3月14日,山丹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山丹縣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辦公室的隱患問題移送函。函件顯示位奇鎮人民政府食堂使用山丹縣進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配送的國家明令禁止的氣液雙相瓶。經查,山丹縣位奇鎮政府食堂所使用的50公斤編號為030020041的氣液雙相液化氣鋼瓶,由該公司充裝并配送到位奇鎮人民政府食堂使用。山丹縣進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的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山丹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了2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靖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靖遠縣烏蘭振興液化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案
2024年7月15日,靖遠縣市場監管局收到靖遠縣公安局移送的《甘肅省靖遠縣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靖公(網)移字〔2024〕10003號)和案件移送情況說明及案卷相關材料,稱在處理靖遠縣烏蘭振興液化氣站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一案中,發現靖遠縣烏蘭振興液化氣站使用充裝槍違規充裝的行為,決定將該案移送靖遠縣市場監管局管轄。2024年7月22日,靖遠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移送違法線索對當事人違法行為進行核實,發現當事人利用氣瓶追溯系統功能漏洞,充裝液化石油氣鋼瓶時存在“一碼多充”的行為,氣瓶追溯系統中充裝前后檢查、記錄與實際充裝氣瓶數量不符,未嚴格履行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靖遠縣烏蘭振興液化氣站未落實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靖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7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甘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甘谷縣新橋液化氣站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2024年6月15日,甘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甘谷縣新橋液化氣站檢查時發現,一只由該站已完成充裝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瓶號為026835899921),瓶體上無電子信息標簽,不能實現追溯功能。甘谷縣新橋液化氣站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甘谷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文縣利民液化氣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2024年12月12日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文縣利民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對1只已過檢驗有效期的液化石油氣鋼瓶進行了充裝作業。文縣利民液化氣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的條規定。文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慶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慶城縣泰安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2024年7月24日,慶城縣市場監管局對慶城縣泰安燃氣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編號為080270390的氣瓶已過檢驗有效期;編號為080050220的氣瓶已過檢驗有效期,氣瓶追溯碼掃描結果與氣瓶護罩標示信息不一致;編號為0191079的氣瓶,因氣瓶充裝追溯系統未有效運行,無該氣瓶充裝追溯信息,也沒有進行紙質記錄。慶城縣泰安燃氣有限公司未落實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慶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2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臨澤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臨澤宏揚瑞達商貿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案
2024年12月6日,臨澤縣市場監管局對臨澤宏揚瑞達商貿有限公司進行專項檢查。經查,在2024年11月1日至22日期間,該公司充前檢查記錄僅有9條,且其中車牌號為新L39485等8輛車的氣瓶編號記錄為“瑜伽課”,車牌號為新L38535的氣瓶編號記錄為“突厥”,與氣瓶編號規則不符。在11月21日至12月6日的18條氣瓶充裝記錄中,車牌號為新L40989等8輛車的氣瓶容積記錄均被填寫為“0”。臨澤宏揚瑞達商貿有限公司在氣瓶充裝前后,未嚴格執行檢查、記錄制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臨澤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作出2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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