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頻浪潮下,不同主體紛紛將鏡頭對準未成年人:家長以“曬娃”之名打造“小網紅”、教師將師生互動包裝成吸粉素材、校外機構借“形體訓練”“藝術課堂”等拍攝未成年人才藝……
《法治日報》記者近期隨機選取社交、短視頻平臺上粉絲量超20萬的10個“母嬰育兒類”賬號為樣本,分別采集各賬號近10條視頻的總時長與兒童出鏡時長,計算出兒童出鏡時間占比。總體看來,這些賬號兒童出鏡時間占比都在70%以上,絕大多數賬號兒童出鏡時間占比達95%以上。這些賬號在主頁均以“母嬰博主”“育兒博主”等標簽定位,但家長在視頻里出現的畫面極少。且這些賬號發布短視頻的頻率較高,有不少保持日更節奏,有時甚至日更兩條。
記錄成長本無對錯,但問題在于尺度與動機。在記錄與保護之間、在自由與規范之間,需要追問的是:當未成年人缺乏完整判斷力時,誰有權決定其形象被公開展示?未成年人究竟能不能成為短視頻的主角?平臺該如何規制這類短視頻,相關部門又該如何監管?本報邀請相關專家就這些問題發表觀點,各抒己見。
兒童不宜在公開分享的短視頻中出現
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長聘副教授 蔣俏蕾
一旦進入商業軌道,兒童出鏡就不再只是單純的日常記錄,而是具備經濟利益驅動的商業行為。此時監護人與孩子的親子關系或被異化,家長蛻變為“代理人”或“經紀人”,孩子也會因此過早卷入平臺經濟中成為“數字童工”。
但目前界定“兒童網紅”賬號存在一定難度:首先,許多賬號并非兒童自身在運營,家長才是運營的主體;其次,沒有明確的標準去定義粉絲達到多少量級才算“網紅”;更主要的是,“兒童網紅”還涉及是否用流量變現獲取商業利益,當家長通過間接帶貨或其他更隱蔽的渠道獲利時,很難斷言家長在用兒童牟利。
雖然廣告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對未成年人代言及肖像使用已有明確限制,要求必須取得監護人書面同意并符合特定條件,但因網絡賬號的傳播機制和平臺屬性與傳統行業存在差異,相關法律條款在網絡實踐中往往難以直接套用或有效執行,所以我個人傾向于兒童不適宜出現在公開的網絡賬號中,不要打開“兒童網紅”產業化的“潘多拉魔盒”。
如果能夠明確禁止未成年人在公開網絡賬號中出現,就可以從根本上避免利用兒童引流的問題。正如我們不會允許未成年人進入賭場等不適宜的場所一樣,一旦進入即構成潛在傷害,哪怕只是跨進門檻,在道德上大家也不認可。因此,在當前難以精確界定兒童出鏡邊界的情況下,最妥當的做法便是從源頭上禁止其出現在公開分享的短視頻中。
廣告法對商業用途的廣告行為、主體年齡有明確限定,或許可以從廣告法中汲取經驗,明確法律紅線。此外,當前網絡內容監管涉及多個部門,各自職責交叉且尚未統一,雖期待協同共治,但多頭管理反而可能導致操作復雜、難以落地。要想實現有效監管,需要借鑒既有法律標準,針對平臺經濟與網絡經濟中的新興行為,明確將其歸屬于具體主管部門,并由相關專業人士提出可操作的落實方案。兒童權益保護需要構建起以家庭為中心的同心圓,家庭是第一道防線,家庭和學校要承擔起媒介素養教育的責任。
確立“非商業非持續非強迫”三重底線
北京師范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未成年人網絡素養研究中心主任 方增泉
“兒童網紅”現象的監管,技術局限和倫理模糊是兩大現實困境。剪輯拆分、變聲處理等反識別手段進一步加大了監管難度。從倫理維度看,當賬號運營主體為監護人時,賬號屬性判定極易陷入新的倫理障礙,導致家庭日常生活記錄與商業運營的界限被親情關系遮蔽,視頻內容和時長比例標準在親情濾鏡下失去效力。這也是近年來網絡平臺家庭類賬號中兒童出鏡時長不斷增長,但相關賬號并未被及時標注為兒童類賬號的重要原因。
盡管《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對平臺行為作出日益明晰的界定,但對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行為邊界規范仍然不夠清晰。在具體實踐中,父母一般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常以“親子互動”之名行商業運營之實,通過多賬號分發、場景化植入、引流漲粉等手段規避監管。如某母嬰博主通過6個關聯賬號分散發布兒童內容,單個賬號兒童出鏡比例控制在30%以下,但整體商業收益主要來自兒童形象。
兒童網絡出鏡權不應被絕對禁止,但必須確立“非商業、非持續、非強迫”的三重底線,同時把握好三條紅線:確保出鏡內容具有積極性、教育性和成長促進性;確保出鏡頻次和時間等符合兒童身心健康的科學規律;確保參與過程有效尊重兒童興趣和意愿。
我們可以積極借鑒國際相關經驗,進一步明確設定兒童出鏡時長、內容更新頻次、商業鏈接植入等行業規范,以確保在充分發揮網絡平臺豐富家庭數字記憶、促進兒童成長發展等功能的同時,有效防止兒童被工具化利用。
面對“兒童網紅”商業行為帶來的負面問題和潛在風險,系統性監管迫在眉睫:進一步強化賬號屬性識別、強化賬號的收益結構識別、強化行為特征識別,包含以兒童出鏡為主體內容的產品試用、場景化展示等營銷元素的內容自動限流等。
在法律層面,應探索出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實施細則和行為規范,進一步優化年齡段治理模式,例如禁止將0歲至8歲兒童加入帶營銷性質的賬號內容生產中;對于8歲至12歲的兒童,探索設置兒童同意權;對于12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據不同的認知行為能力設置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技術層面,創新開發兒童形象數字水印系統和多模態智能監管系統,實現跨平臺追蹤和精準化保護。在行業標準層面,需要建立MCN機構黑名單制度,強化多主體網絡內容監管和價值引領。
結合出鏡率明確“兒童網紅”判斷標準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教授 鄭寧
目前平臺對于如何界定違法違規的“兒童網紅”賬號存在一定困難:
首先是賬號識別和判斷存在困難,多數未成年人出鏡的賬號注冊和運營主體是家長,一些家長可能會以記錄孩子成長為初衷進行分享,隨著粉絲量和流量的增加,逐漸走向商業化,但初期很難將其與普通家庭記錄的賬號區分開;
其次是業內對于何為“網紅”沒有統一標準,不同平臺的用戶基數和流量算法不同,一個在小平臺上擁有一定粉絲量的兒童賬號,在大平臺上可能就不算突出;
第三是利用未成年人牟利的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可能通過“軟廣告”或跨平臺導流實現,僅靠單一平臺難以追蹤。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建議盡快明確“兒童網紅”賬號的判斷和利用未成年人牟利的標準,建議主管部門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出臺細化標準,可以結合未成年人出鏡頻率、賬號收益分配、商業化內容占比等因素綜合判斷:
第一,出鏡頻率,若未成年人在每周、每月出鏡時長超過一定標準,可初步判定為高頻出鏡。若連續3個月內保持高頻出鏡狀態,則將此賬號納入“兒童網紅”賬號重點審查范圍;
第二,賬號收益分配,若未成年人出鏡內容所帶來的收益占賬號總收益的比例超過一定比例(如30%),則需對該賬號進行重點審查;
第三,商業化內容占比,若賬號發布內容中,帶有明顯商業推廣性質的視頻占比超過總視頻數量的一定比例(如30%以上),需調查核實該賬號是否存在利用未成年人牟利的嫌疑。
系統解決“兒童網紅”賬號違法違規問題,政府、平臺、家長、學校、社區等各方主體應當形成合力。
主管部門應提升技術手段,通過專項行動、日常巡查等加大對涉未成年人內容賬號的審查力度,依法對違法違規“兒童網紅”賬號的用戶、經紀公司和平臺進行懲治。平臺應將“兒童網紅”賬號提到優先級治理的高度,細化平臺規則,明確禁止“兒童網紅”賬號的違法違規行為,并采取限流、封禁等措施,完善舉報處置機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舉報專區”,24小時內優先處置相關內容。學校、社區應將網絡素養教育納入家長課程,提升家長的網絡素養。完善學校教育,中小學應開設網絡素養必修課,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利用兒童引流”是界定此類賬號關鍵
華東政法大學韜奮新聞傳播學院碩士生導師 劉廣偉
從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加強網絡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中可以看出,相關政策雖未提供一種可量化的界定標準,但政策對于利用兒童模特擺出不雅姿勢、做性暗示動作持嚴厲打擊態度;對于未成年人單獨出鏡基本持否定態度;對于由成年人攜帶出鏡的情況,則建議綜合考量時長、表現、目的等其他因素。
但在實踐中,賬號的性質很難明確判斷。那么,是否可以為未成年人的出鏡設置一個合理的比例?可能也存在困難。因為能否打造一個“兒童網紅”,并不完全取決于內容創作者和賬號運營者的主觀意愿,而主要取決于受眾的反饋。
判斷兒童出鏡是否合理,不能只關心出鏡時長或在畫面中所占的比例,更重要的是考察相關賬號是否存在引流、變現等行為。但目前引流與變現往往處于實現利益目標的不同階段,如果在賬號界定中將實質性的變現作為主要判斷依據,極易導致政策干預的滯后性。所以,結合相關賬號發布的內容,判斷其是否“利用兒童引流”是界定“兒童網紅”賬號的關鍵。然而,借“兒童網紅”牟利的賬號主要存在重視兒童身體和童年場景的呈現、熱衷家庭文化資本的建構、偏好成人化兒童形象的塑造、突出人物形象與劇情設計等特點,我們很難據此歸納出靜態、可量化的界定標準。
由此可見,界定“兒童網紅”賬號不僅要充分考慮內容性質、商業化程度、兒童參與方式、隱私暴露風險等關鍵維度,還應在相關賬號的界定與管理中,采取分類、有針對性的應對方案。
對于可以明確界定的,如簽約MCN機構的、涉及兒童單獨出鏡的以及存在違背兒童主觀意愿的“兒童網紅”賬號,應劃定紅線、嚴肅處理,并追究賬號經營者和平臺的責任。對于界定過程中存在爭議或需綜合考量各類因素的,應要求平臺對賬號進行長期跟蹤后作出綜合判斷;也可采取“階梯式管理”,即首次警告并下架問題內容,二次違規暫停賬號商業化功能,三次違規永久封禁賬號并納入黑名單;同時鼓勵社會監督,在各類平臺中設置舉報入口。平臺還可以在事前通過算法識別短視頻中的兒童出鏡頻率、話題敏感度、觀眾互動傾向等,對高風險賬號自動標記并限制流量推薦。
建立對違規“兒童網紅”賬號重罰制度
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 熊丙奇
所有借“兒童網紅”牟利的行為,都涉嫌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要求平臺下架這類視頻,注銷這類賬號;同時應依據家庭教育促進法追究不正確履行監護責任的父母的責任。
那么,如何判斷“兒童網紅”賬號是不是借“兒童網紅”牟利,就很關鍵。判斷的依據并不是視頻中兒童出鏡的比例,而是“兒童網紅”賬號發布的內容是否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否存在利用“兒童網紅”牟利的問題。從法律角度看,家長在尊重孩子人格、不暴露孩子隱私的情況下,記錄孩子的日常生活,分享孩子成長的經歷,這是法律允許的。在賬號吸引了眾多粉絲后,只要不用孩子直接為商品代言,搞直播帶貨,而是在賬號中掛出購物鏈接,由粉絲自主選擇購買,這也是當前法律所允許的。
但是,當前的“兒童網紅”賬號卻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把“記錄”變成人化表演、編段子擺拍;二是迎合看客,不顧孩子身心健康,以惡搞兒童博取關注,以賣慘引流的方式博流量。而有的平臺對這類視頻也加以縱容。打造“兒童網紅”,已經成為一些家長、機構的“生意經”,形成利益鏈,怎么能博得流量就怎么來。對于平臺來說,“兒童網紅”主題視頻也是平臺吸引用戶、制造流量的重要產品,是其重要的盈利點。
要治理“兒童網紅”問題,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建立長效機制。
首先,建立對違規“兒童網紅”賬號的重罰制度。當前,有的賬號采取被封號后又用小號經營“另起爐灶”的做法。這是因為對違規“兒童網紅”賬號的處罰力度還不夠,應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嚴肅追究違規賬號經營者及縱容“兒童網紅”違規經營的平臺的責任。比如,可以對嚴重違規的“兒童網紅”賬號經營者處以不得再注冊、經營兒童賬號的終身處罰;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的監護人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接受強制家庭教育指導;對縱容違規“兒童網紅”賬號的平臺,采取責令整改以及罰款等綜合處罰手段。
其次,要加強對家長的家庭教育指導,讓家長意識到把孩子功利地打造為“兒童網紅”,可能對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產生負面影響,最終“得不償失”。要對各平臺的“兒童網紅”視頻賬號進行系統評估,對于靠“兒童網紅”牟利的視頻賬號,要進行全面清理,強化對涉及未成年人內容賬號的監管及父母的監護責任。
兒童將“網紅”視為人生方向危害甚巨
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 陳靜
從聲量巨大的網絡名利場走到現實生活時,“兒童網紅”面臨的是另一重困境:過早接觸商業工作會讓兒童變得超出應有心理年齡的成熟。一開始,同學們可能覺得此類“兒童網紅”好厲害,但之后很可能會被大家排斥,因為“兒童網紅”可能因“工作原因”長期不在學校,和同齡學生缺乏互動。可在成人世界,其也達不到成年人的成熟,交不到朋友,往往內心孤獨。
而隨著網絡曝光度越來越高,商業活動越來越多,“兒童網紅”的學業進度可能無法保障,引發家長的焦慮情緒,而家長的這些情緒又會不自覺地輸送給孩子。
“兒童網紅”爆火并因此獲得巨大收益,也會吸引更多的兒童拍攝短視頻,他們渴望爆火后成為“兒童網紅”并加入資本與商業創造的利益齒輪中。加入專業網紅孵化公司的“兒童網紅”需要配合公司完成規定的任務,有時可能會超出兒童自身所能夠承受的范圍,面臨一些突發和不可控的狀況。
短視頻中的部分家長因為虛榮心和功利心,利用兒童與生俱來的模仿能力對兒童童年生活進行權利操縱,企圖將其打造成“小大人”的形象,兒童的模仿不再童稚純粹而是變得更加成人化,他們所表現出來的是兒童世界不健全的成人審美及價值觀念。
同時,網絡上的行為會吸引兒童進行主動模仿。進化心理學認為,行為是自然選擇的結果,兒童在發展過程中表現出的模仿行為是為了在當前階段獲得更好的生存和發展能力。所以當兒童的成人化模仿行為一旦受到家長乃至社會的認同和贊揚,就會對該行為產生繼續強化的作用。長此以往,兒童對自身的定位或許會越來越成人化,流失了年少時代天真無邪的時光,更可能造成思維功利化、心態浮躁化。
一旦兒童把做“網紅”視為唯一的人生方向,喪失學習動力,可能對其未來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都會產生不良影響。近幾年,在我接觸的厭學兒童中,懷有“網紅夢”的越來越多,從小學生到初中生,他們很早就被網絡灌輸了一種“學習無用論”,拒絕上學,渴望天天在家拍視頻、搞直播,以達到月入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的“人生巔峰”。
來源 |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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