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結案的6種方式,
你了解多少?
目前執行案件常見的結案方式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然而,除了終本方式,法律規定的執行案件結案方式共計有六種,即: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
一、執行完畢:
法院判決書生效后,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或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全部履行完畢,法院會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并制作結案通知書發送當事人。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因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如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情形,法院會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但“終本”后,法院并非停止執行,被執行人也需繼續履行財產申報義務。
三、終結執行:
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如申請人撤銷申請或者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申請人撤回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死亡,無財產可供執行且沒有其他義務承擔人等,導致不能繼續執行或者無履行必要,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四、銷案:
執行立案后發現不應由執行法院管轄,如被執行人提出管轄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發現有其他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在先;受托法院報經高級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等,執行法院會以銷案方式結案。
五、不予執行:
執行立案后,被執行人對仲裁裁決或公證債權文書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若存在合同中未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等法定情形,裁定不予執行,以此方式結案。
六、駁回申請:
執行立案后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受理條件,法院會裁定駁回申請,以該方式結案。
實踐過程中,若案件已經經過執行程序并且已經結案,作為申請執行人,要想恢復對案件的執行,必須事先了解首次執行的結案方式,并分析該結案方式能否恢復執行,方能采取下一步行動。
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楊清博
審核|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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