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法答網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全國四級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運用、審判業務咨詢答疑和學習交流服務的信息共享平臺。通過法答網,法院干警可以就審判工作、學習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問題在線咨詢。答疑專家須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答疑意見,并經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見準確、權威。咨詢僅針對法律適用問題,不得涉及具體案件,答疑意見僅供學習、研究和參考使用。
今天,我們關注的問題是: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如何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如何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答疑意見:自然人的聲音具有獨特性、唯一性、穩定性特點,一旦定型后除非通過科技手段,否則難以改變。因此,自然人的聲音與肖像一樣都可以成為標表自然人的人格標志,可以對外展示個人行為和身份,具有一定的人格屬性。實踐中兩者也經常同時使用,如在廣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的同時還往往配上其聲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據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有關肖像權權能的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有關禁止侵害肖像權行為的規定、第一千零二十條有關肖像權合理使用的規定、第一千零二十一條至第一千零二十二條有關肖像權商業利用的規定,均可參照適用于對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保護。
具體而言,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客體是自然人的聲音本身,即純粹的聲音,既非聲音的載體,也非聲音中的具體內容。具體權能體現為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聲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公開他人的聲音。比如,在“殷某楨訴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權糾紛案”(入庫編號:2025-07-2-474-001)的裁判要旨即認為,未經自然人許可使用經人工智能技術處理的聲音,構成對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侵權。
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的為教學科研、實施新聞報道、依法履行職責、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以及維護公共利益或者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等情形下,行為人對聲音的使用可以構成合理使用,不構成對自然人相關聲音權益的侵犯。
自然人可以許可他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其聲音,并依法獲取一定的利益。在聲音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等方面,也與肖像權許可使用合同遵循同樣的規則。需要注意的是,受到保護的聲音應當足以識別到特定的自然人,具有明顯的特征指向性。另外,單純模仿他人的聲音,比如電視臺舉辦的“模仿秀”等,不宜認定為構成侵權,不宜簡單化適用肖像權保護的相關規則。
咨詢人:杭州互聯網法院互聯網審判第一庭肖 芄
答疑專家: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翟羽佳
文字來源:2025年5月8日《人民法院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