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曉芳
被告:陳俊豪
林曉芳與陳俊豪于 2017 年 9 月 1 日登記結婚,均為初婚,婚后育有一女陳小雅(2017 年 10 月 19 日出生)和一子陳小軒(2019年 8 月 12 日出生) 。后二人感情破裂,經法院判決離婚。
(二)案件背景
2017 年 11 月 14 日,林曉芳與陳俊豪作為共同購買人,與乙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購入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2018 年 5 月 25 日,該房屋登記為二人按份共有,各占 50% 份額。2021 年,陳俊豪起訴離婚,一審法院判決二人離婚,確認一號房屋為按份共有,剩余貸款共同償還。陳俊豪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因離婚時房屋未滿五年無法上市交易,未作分割。現房屋已滿五年具備交易條件,林曉芳為解決房屋分割及使用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訴訟過程
林曉芳請求分割一號房屋并判令歸自己所有,愿按現值支付陳俊豪二分之一折價款。陳俊豪則主張房屋應歸自己,由其支付折價款,理由包括房屋的政策性屬性、自身貢獻及無房處境等。訴訟中,法院委托北京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雙方最終均同意房屋歸陳俊豪所有,由其支付折價款,法院據此作出判決。
二、爭議焦點
房屋歸屬判定:一號房屋登記為雙方按份共有,林曉芳以撫養子女需求和支付能力為由主張房屋歸己;陳俊豪以房屋的政策性人身屬性、自身貢獻及無房情況,要求房屋判歸自己。
案由認定分歧:陳俊豪認為本案應定性為離婚后財產糾紛,林曉芳主張為共有物分割糾紛,雙方對案件定性存在爭議。
折價款及貸款處理:若房屋確定歸屬,折價款數額如何確定;離婚后陳俊豪單獨償還的房屋剩余貸款,在分割時應如何處理。
三、案件分析
(一)案由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判決已認定房屋權屬,本案雙方對權屬無爭議,僅對分割方式存在分歧,符合共有物分割糾紛特征,故應以共有物分割確定案由。
(二)房屋歸屬與折價款確定
按份共有人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方式可協商確定。本案中,雙方均同意折價分割且認可房屋歸陳俊豪所有,法院尊重當事人意愿。依據評估機構確定的房屋總價 428.24 萬元,陳俊豪應支付林曉芳折價款 214.12 萬元。
(三)貸款處理
離婚判決確定雙方共同償還房屋剩余貸款,雖離婚后陳俊豪單獨償還部分貸款,但考慮判決生效前還款情況不確定,法院在本案中暫不處理已還貸款補償問題,雙方可另行解決。
四、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位于朝陽區)歸陳俊豪單獨所有;
剩余房屋貸款由林曉芳、陳俊豪共同償還;
陳俊豪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林曉芳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 2141200 元。
五、案件啟示
財產登記與權益保障:房產等重要財產登記為按份共有,雖明確份額,但分割時仍可能因各種因素產生爭議。登記時應充分考慮未來可能出現的情況,明確約定分割方式等內容,保障自身權益。
協商與訴訟策略:共有物分割糾紛中,當事人應優先協商解決。若進入訴訟,需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合理主張權利,如撫養子女需求、經濟能力等,同時尊重對方合理訴求,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貸款債務處理:涉及貸款的共有財產分割,需明確貸款償還責任。對于離婚后一方單獨償還的貸款部分,應在分割時妥善處理,避免后續糾紛,必要時可通過另行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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