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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的新聞,引發了網友們的強烈關注,網上的爭議聲音也很多。
其中,很重要的一個焦點在于,女方此舉是否是由于婚房加名的矛盾而引發。
眾所周知,根據現行的法律,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其本人所有,并不作為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而現實中,很多人為了規避將來可能的風險,就把在房產上加名作為結婚的條件。
由此,也就引出了很多的矛盾。
對于男方來說,如果加了名,一旦婚姻破裂,搞不好賠了夫人又折兵,也太不劃算。
而對于女方來說,可能會考慮到,如果不加名,萬一離婚豈不是竹籃子打水一場空?
近日,天津市河北區法院首次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審結了一起離婚財產分割案,算是給這種現象打了一個樣。
在這起案例中,男方婚后在婚前個人房產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兩人約定女方享有房屋50%份額,不到兩年,雙方感情破裂。
妻子起訴離婚,要求丈夫按照之前約定,按照房屋市場價格的50%支付折價款,但男子認為結婚時間短,不同意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雖然雙方對于房產歸屬有過約定,但在分割時需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不是簡單的一半對一半。
最終法院判決,房屋歸男子所有,男方支付20%折價款給女方。
這起案例的出現,在具體法律條文的基礎上,對于離婚時的財產糾紛具有重大的現實指導意義。
有人或許會覺得,只是加了個名字就分走20%,這么搞對于男方來說太不公平了。
也有人認為,沒有對半分就已經不錯了,新的司法解釋對于個人婚前財產的保護還是有效果的。
其實,在這起案例之家,也有過類似的事件。
2022年5月,中國法院網公布過一起案例,發生在河北黃驊,同樣是婚后在房產上加名,但未約定份額。
女方在離婚時要求平均分割房產,法院在綜合考慮后,也僅支持了20%的份額,判決房產歸男方所有,男方支付房產分割價款15.6萬元給女方。
兩起相似的案例,也說明了法律對于離婚財產的分割有著清晰的判斷。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條,清晰的界定了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界限。
也就是說,原則上,婚姻關系的存在與否,并不必然改變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問題。
同時,已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中第五條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在這兩起案件中,房產均系男方婚前個人財產,雖然在婚后于房產證上加了女方的名字,但應考慮到系“有條件的贈與”,其目的是為了維系雙方的感情,以維持長期共同的生活。
一旦婚姻關系破裂,這種情況也就不存在了,也就意味著此種贈與法律關系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同時,考慮到雙方曾締結婚約且共同生活的現狀,判決房產歸男方所有,同時由男方支付一定比例價款作為對女方的補償,這也符合公平原則,并且不違背公序良俗。
其實,在房產證上該不該加名這一點上,網友們的爭議還是比較大的。
有人認為,作為一種婚姻的保障,且體現對伴侶的愛,加個名字無可厚非。
也有人表示反對,認為此舉會讓婚姻的神圣變質,加大女方借婚姻騙財的發生概率。
說實話,我們很難在這兩種觀點里判斷誰對誰錯,因為誰也無法預知到一段婚姻的結局。
有人白頭到老,有人好合好散,有人卻為了爭財產撕破臉面。
我們不能為還未發生的事情預設立場,但可以用法律劃出一條線。
選擇權,還是要交到自己手里。
就像婚前個人房產加名這種事,法律說的明明白白:
“加了名,也不意味對半分;但是不加名,肯定一點分不到。”
至于能不能分到這筆錢,就看夫妻兩個人的選擇了!
對此,大家怎么看,你支持在婚前個人房產上加伴侶的名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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